第五节 刑事审判方式改革
第五节 刑事审判方式改革
农垦两级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随着“严打”斗争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不断深入,特别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别于1997年1月1日和10月1日实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较以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及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农垦两级法院的刑事审判干部先后对审判制度、审判方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改革。
1994年,红兴隆农垦法院刑事审判庭,积极探索并借鉴了外地的经验,大胆进行“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尝试,为在全垦区推行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199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张军、处长熊选国来黑龙江省讲授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垦区两级法院的刑事审判干部参加了学习。同年10月,中院在红兴隆农垦法院召开了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现场会,各农垦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垦区检察机关、司法系统、公安机关预审部门的有关领导参加了现场会。会上观摩了由农垦中级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王国栋担任审判长,以新的审判方式开的示范庭。随后,红兴隆农垦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和简易程序审开了两个观摩庭,到会的刑事审判干部还与负责指控的检察官、担任辩护的律师就庭审程序、举证、辩护等相关内容进行了广泛的探讨,至此“控辩式”的审判方式在全区开始运行。此次会议的召开,对于深化垦区法院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
1997年1月1日和10月1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刑法》分别正式实施,农垦两级法院的刑事审判干部认真学习修改后的“两法”,深入广泛的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审判方式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改革过程中,一部分同志先后撰写了几十篇涉及审判方式改革的调研文章,有的在省级、国家级报刊上发表,北安农垦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梁凯军撰写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有疑问的证据应注意的问题》等文章先后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
1999年9月,农垦法院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经验交流会在红兴隆农垦法院召开,农垦中级法院和8个基层法院的主管院长和刑事审判庭庭长参加了会议,省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姜健到会并讲了话。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省法院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的改革。会议就还权于合议庭问题、审判文书改革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且就“两法”实施后遇到的新问题,探讨出了解决的方法。与会人员还观摩了红兴隆农垦法院改革后的庭审活动,会后中院下发了《关于刑事案件还权工作的意见》、《刑事审判规范实施细则(讨论稿)》等文件,使垦区法院系统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2000年3月,中院刑事审判庭根据还权于合议庭后所出现的问题,确定红兴隆农垦法院为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的试点单位;宝泉岭农垦法院为深化审判文书改革的试点单位;北安农垦法院为强化庭审功能、提高庭审质量试点单位。通过对试点经验的总结推广,提高了案件质量和法律文书制作水平。同时各农垦法院还建立了一些审判规章制度,如《主审法官责任制度》、《刑事诉讼卷宗装订归档办法》等,为确保案件质量起到了促进作用。
2001年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重点围绕审判长负责制、法律文书、普通程序简易审理等三方面进行。一是总结了红兴隆农垦法院审判长负责制的成功经验,并进行了推广;二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法律文书制作水平,对当年全部刑事法律文书进行了审查,评出了质量较好的裁判文书并下发到务农垦法院借鉴;三是进行了普通程序简易审理的试行工作。普通程序简易审理最早由红兴隆农垦法院开始试行,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初步形成了固定的模式。其他基层法院进行了参观学习,中院对此及时进行了总结,并要求部分法院进行了参观学习,并在垦区推广了他们的做法,从而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理工作全面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