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变化与发展

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变化与发展



  民事案件,多数是在人们生产、生活中发生的,随着社会状况变化而发展。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根据各个时期制定的法律及政策审判各类民事案件,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以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自1983年开始受理案件起至2001年末,每年审结的民事案件都呈逐年递增趋势,年递增率大体都在9%至20%之间。在审结的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类民事纠纷居首位,占案件总数的58%以上;其次是债权债务、损害赔偿纠纷类案件,分别居第二、第三位;抚育、赡养、扶养等案件发展比较平稳;房地产、劳动争议、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呈大幅度上升趋势。疑难、复杂和影响较大的案件数量也逐年上升。如,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审结的原告王民双诉吴艳红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标的额达到1000万元之多。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房地产类案件的争议标的额也在不断提高,如黑龙江省农垦建筑工程总公司诉赵凤生、黑龙江省建边农场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涉及的标的额就达300余万元。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大量涌现,甚至出现了血液传染引起的纠纷,如李洪军诉宝泉岭中心医院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就是典型的一例;由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肇事司机所在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王恩义诉王刚、黑龙江省前进国家粮食储备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涉及赔偿额达到60余万元,其中仅精神损害赔偿一项就达5万元之多。苏万清等5人诉黑龙江省查哈阳印刷厂退股纠纷一案,是第一例在新的劳动管理体制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另外,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的审理难度也在增加,如黑龙江省八五六农场诉黑龙江省鸡东煤矿土地侵权一案,前后跨越近20年,涉案金额仅本金一项就达400余万元之多。
  近二十年的民事审判工作,给农垦法院审判人员的启示是:
  一、在婚姻家庭类民事纠纷中,当事人的年龄大多都在30—35岁以下,纠纷的原因多以草率结婚、婚后缺乏感情基础不能互谅互让、盲目追求婚外恋而加大婚姻裂痕为主导。此种状况,提示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在抓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不能放松普法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力度。夫妻共同财产争议额的加大,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新形势下人们物质生活的巨大变化。
  二、债权债务类案件的增多反映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场职工观念的变化,一些头脑灵活、意识超前的人纷纷下海,敢于投身市场经济活动的人多了;个人积蓄不再存入银行,投放到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多了;索款方式也不再采取私了的方式,依法采取诉讼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人多了。此外,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的增多,也说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增强了。
  三、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车主为法人的要被动地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警示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司乘人员的教育、管理,教育驾驶员应依法遵章驾驶,杜绝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从而避免单位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四、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多,一方面说明了农垦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领域在拓宽,另一方面也展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垦职工寻求法律保护的视野开阔了。
  五、医疗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电击伤损害赔偿等新型案件的出现,给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对垦区两级法院的法官提出更高的要求,要审理好这些类型的案件,审判人员就必须不断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熟悉相关方面的知识,探索审理此类案件的规律,以增强适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