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事一审案件的审判 自1983年民事审判庭组建以来,农垦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民事案件98,019件,审结97,945件,结案率为99.9%。其中离婚案件49,032件,占受案总数的50%;债务纠纷案件32,696件,占受案总数的33.36%;损害赔偿纠纷案件7,860件,占受案总数的0.8%;抚养、扶养、赡养纠纷案件3214件,占受案总数的0.33%;人身权纠纷案件180件,占受案总数的0.018%。新型案件中,劳动争议案件95件,房地产纠纷案件491件。
纵观20年来农垦两级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离婚案件所占的比重逐年下降,自1995年稳定在48%左右,显示出家庭关系开始趋于稳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经济活动的不断增加,市场交易的活跃,因经济活动而引发的债务纠纷案件所占的比重逐渐增大。1983年,垦区法院受理的债务纠纷案件所占比重为0.28%,到2001年上升为52.23%;由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所占的比重逐渐减小。1983年,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所占比重为11.38%,到2001年下降到0.79%。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和房地产纠纷案件在近几年大幅度上升。1999年农垦两级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20件,到2001年猛增至44件;1999年农垦两级法院共受理房地产纠纷案件154件,到2001年增加至187件。
在农垦法院民事一审案件中,有99%以上的案件属基层法院管辖,绝大部分案件又都由各人民法庭审理。1983年农垦两级法院组建以后,一些70年代中期在农垦系统辖区内设立的农场法庭的管辖权划归到农垦法院系统,另外又在一些农场重新设立了一批法庭。由于当时各人民法庭的情况不一,为了掌握情况,1983年8月农垦法院正式开始办案时,中院民事审判庭在各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的配合下,有重点地到业务水平不同层次的人民法庭去调查,了解基层人民法庭急待解决的问题。在调查中发现,法庭的很多同志都认为民事审判是一些婆婆妈妈、鸡毛蒜皮的小事,是跑断腿、磨破嘴、费力不讨好、没人愿意干的苦事。一些同志摆出了民事审判难就难在事实隐蔽取证难、争执激烈调解难、关系复杂结案难、不受重视工作难的种种因素,以及在审理案件时,存在着程序上各行其是、判决案件各执一词等关系到案件质量的一系列问题。中院民事审判庭在了解这些情况后,认真地向中院党组作了汇报,中院领导组织相关庭室认真研究解决的办法。1984年底,中院召开了各农垦法院院长和民庭庭长参加的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和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为中心,分析研究农垦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会议中,与会人员认真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参加会议的同志一致反映,此次学习收获非常大,在逐句学、逐段议的过程中,与会人员常常就某个法条争论不休,直至弄懂为止。在学习中,宝泉岭农垦法院的刘成宝、红兴隆农垦法院的郭显明、牡丹江农垦法院的刘克成、北安农垦法院的崔福森、建三江农垦法院的张子业、九三农垦法院的王立志、嫩江农垦法院的马向泽、友谊法庭的柴占国、勤得利法庭的高金池、红光法庭的李宝忠等同志,学习态度积极,刻苦努力,受到参加会议的省法院领导的表扬。与会同志在会议上统一了认识,对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从9个方面提出了81条意见。大家一致认为,这些意见,是紧紧围绕当前国家经济改革的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来制定的,是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产生的,是我们现阶段处理民事案件的依据。这些意见反映了民事审判干部的心愿,有些意见已经在执行,有些意见反映了大家想说而没有说出来的话。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营农场的经营体制和经营方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农场出现了承包组、专业户、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等多种经营组织,职工队伍中的种田能手纷纷承办了家庭农场。由此分离出来一部分职工停薪留职,他们有的购买交通工具搞运输,有的办商店、开饭馆,也有的开办了小型的手工业工厂等等。这些情况的出现毫无疑问地促进了农场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新变化,民事案件出现了新问题,新情况:一是家庭职能的变化,家庭成员间财产纠纷有了比过去更为复杂的新内容;二是随着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的变化,人们的思想也发生了变化,追求婚外恋,喜新厌旧,第三者介入等因素造成婚姻纠纷增多;三是市场开放后,群众要扩大再生产和进行产品交换,债务纠纷及合同纠纷案件不断上升,法律关系纵横交错,也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
农垦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有的虽开庭不发公告,有的受理案件不发通知书,诉讼材料不全,法律文书不合乎要求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会议上,统一了农垦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的庭审程序和一审诉讼材料排列顺序等。这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为农垦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在审理程序上的规范统一打下了基础,使垦区民事审判工作站在了新的起跑线上。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后,中院在红兴隆举办了有各农垦法院领导、民庭、法庭审判干部参加的培训班,会上学习、研讨了《民法通则》,并就农垦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法律的实际问题,与该法对照,找出自己的不足。通过学习统一了思想,打开了思路,开阔了视野。这次会议,是农垦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登上新台阶的里程碑,农垦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在审判方式改革之前,进入平稳发展的阶段。
农垦两级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及时化解了矛盾,为垦区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农垦两级法院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以化解矛盾、解决纷争、保证社会稳定为目的,通过民事法律手段,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纠纷。在具体审判工作中,坚持解决纠纷与预防纠纷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对基层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充分发挥基层调解委员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通过公开开庭审理民事案件、以案说法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及人民群众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
为了进一步提高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农垦两级法院狠抓了民事审判规范化工作,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于1993年7月编纂出版了适合垦区法院审判工作实际需要的《初审民事审判规范实用指南》一书,使垦区民事审判工作有章可循,从而推动了垦区民事审判工作的规范化进程。
农垦法院历年民事一审案件分类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