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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二审案件的审判

第三节 民事二审案件的审判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对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除特殊情况外,均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1983年至2001年,中院共受理各类民事二审案件2,111件,审结2,110件,结案率为99.9%。1983年至1988年,二审案件主要类型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这类案件占民事二审案件的65%;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占二审案件的20%;债务纠纷案件仅占二审案件的10%。1989年至2001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二审案件的类型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因经济活动引发的债务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2001年,中院审理的二审民事案件中,债务纠纷案件占二审案件受案总数的66%以上。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在二审案件中呈大幅度下降趋势,2001年,二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仅占二审案件受案总数的5%,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占二审案件受案总数的3%。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各类新型案件也不断出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有发生,房地产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也大幅度上升。
  在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件所占比重较大,其中因拖欠人工费发生纠纷的案件占多数;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所占比重较大。这些纠纷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如处理不当,就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为妥善处理这些纠纷,中院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公正及时审理的原则,从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依法严惩民事违法行为。通过对这些案件及时、公正的审理,化解了矛盾,解决了纷争,为垦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中院民事审判庭在审结二审民事案件的同时,加强了对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业务指导,采取以会代训、巡回指导、以案指导、岗位培训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提高基层民事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1986年,中院举办了农垦法院系统《民法通则》学习班;1987年、1989年又在九三农垦法院、绥化农垦法院分别召开了农垦法院系统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1992年,在中院所在地佳木斯市召开了第一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1995年,又在佳木斯市召开了第二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1999年,在牡丹江农垦法院召开了第一届民事审判调研工作会议。此次会议上,对民事审判工作进行研究、讨论,分析典型案例,解难答疑,从而达到进行业务指导的目的。1997年,从基层法院抽调4名审判干部,进行岗位培训,通过培训,这4名同志现已走上领导岗位。另外,通过审理二审案件和个别进行业务指导,把普遍指导与具体指导有机地结合起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民事审判干部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到目前,农垦两级法院已拥有一支素质高、作风硬的民事审判干部队伍。
  人民法庭是各农垦法院的派出机构,同时,也是人民群众了解法院工作的窗口,人民法庭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司法形象,甚至关系到农垦法院的生存。为此,中院民事审判庭积极协助司法行政部门,认真抓好人民法庭基层基础建设,做好撤并与调整工作。实践证明,人民法庭的改革,有力地促进了农垦法院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经过多年的努力,人民法庭的办公条件和现代化办公水平都有了明显提高,特别是2001年,在总局党委和中院党组的大力支持下,农垦法院系统55个人民法庭,在办公条件和现代化办公水平上,全部达到了省法院提出的标准化人民法庭的标准,农垦系统人民法庭基层基础建设登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农垦法院历年民事二审裁决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