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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第四节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1992年,农垦两级法院开展了民事审判规范化的试点工作。中院民事审判庭与红兴隆农垦法院民事审判庭编辑印发了《民事审判手册》和《初审民事案件审判规范实用指南》。这两本书指导性很强,具有很好的可操作性,为农垦法院的民事审判干警提供了有益的参考经验。1993年,农垦法院系统全面实施民事审判规范化管理与操作,为开展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94年7月开始进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院选定红兴隆和北安两个农垦法院做为试点单位。审判方式改革,改变了“当事人动嘴,法官跑腿”的旧模式,变纠问式为诉辩式。核心是“一公开、三强化,”即公开审理案件,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责任制。确保民事案件的审判实现“三个转变”:即从传统的法院调查取证为主转变为当事人举证为主;从庭前调查取证为主转变为直接开庭举证和证人直接出庭作证为主;从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听取汇报提出裁判意见为主转变为合议庭、独任审判员依法自行裁判案件为主。从而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保证严肃执法。经过一年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基本上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方案和具体操作规范。1995年7月,农垦两级法院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工作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以形成的比较完善的方案、措施及操作规范为蓝本,在农垦两级法院全面推开。1996年10月,中院在红兴隆农垦法院召开民事审判工作会议,8个基层法院在会议上总结交流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经验,并找出不足。中院及时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就今后的工作做出部署。
  试点取得的成功经验有:一是领导重视。两级法院领导亲自组织、亲自部署、亲自落实改进民事审判方式试点工作方案,并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二是强化改革,突出重点。改进民事审判方式的工作内容很多,如立审分开,审执分开,举证、质证和审判权下放等等。在这些工作中,由于农垦法院辖区面大、地广、战线长、人民法庭远离法院等实际情况,而有重点地选择了以放权于合议庭为主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试点工作,并以此为基点,全面推开。三是选点准,用将强。选择了干警审判业务素质好、基础强,案件较多的法庭作为试点先行单位。四是及时指导,交流经验。作为试点的单位,注重与其它单位之间相互交流经验和体会,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同步前进。由于上下的共同努力,试点工作达到了四个目的:一是加快了办案节奏,达到了提高办案效率的目的;二是克服了一些干警的依赖思想,避免了矛盾上交的现象,变以前少数人把关,为现在多数人把关,达到了提高办案质量的目的;三是增强了审判人员的危机感和责任感,激发了干警学习的积极性,达到了培养锻炼干警的目的;四是减少了干警来院汇报案件的次数,达到了节省时间、节省人力、节约经费和减轻院、庭负担的目的。
  现在的民事审判工作,已经发展到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构筑大民事格局的时代。具体地说,在大民事格局中,各相关审判庭要加强沟通与联系,减少和杜绝各审判庭执法尺度不一的现象;要打破原有各自独立的工作格局,统一规范、统一指导、统一管理、统一监督。以“公正与效率”为主线,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提高为大局服务的水平;强化管理、深化改革、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民事诉讼改革推向了新阶段。此规定中蕴涵的现代司法理念,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举证期限,证据的判断规则和证明标准等问题,完善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规定》强调要规范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加快裁判文书改革的步伐。要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集体对案件负责,集体阅卷、参加庭审,对案件审理中的重大事项由合议庭评议决定,防止审判人员个人决定案件。该规定的实施,必将进一步推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工作,使民事审判工作更好地为加快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
  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农垦两级法院增强质量意识,强化管理措施,对民事审判的质量抓住不放松。随着垦区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建设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日益进步,新的劳动用工制度、土地使用制度、住房分配制度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出台,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多样化,民事审判的调整范围不断拓宽,民事案件涉及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影响面越来越大,民事审判工作在调整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稳定和加强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事案件占农垦法院各类案件总数的60%以上,抓好了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就抓好了法院审判工作质量的大头。各农垦法院通过开展标准庭及最佳审判员评比活动、建立对更审改判案件评查制度、贯彻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一案一评查一公开处理等措施,加强案件质量管理,确保司法公正,树立农垦法院在垦区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