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作任务和收案范围
第五章 经济审判
第一节 工作任务和收案范围
经济审判工作主要是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其任务主要是通过审判活动,调整生产领域内的经济关系,保护国家利益和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经济审判工作要坚持正确的方向,与党的中心工作全面对接,党的中心工作就是经济建设,经济审判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并且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1984年3月,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的收案范围主要是:1、经济合同纠纷案。包括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经营户、专业户、农村社员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2、海外和港澳的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纠纷案件;3、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4、法人之间或以法人为一方当事人,在生产、流通领域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5、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决定,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济行政案件;6、法律和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人之间或以法人为一方当事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1989年6月3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黑法经字(1989)第104号文件,规定了经济审判庭的收案范围:1、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个体工商户之间(包括合伙的个体工商户)依据《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以及买卖、互易、委托等其它合同纠纷案件;2、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企业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集资、合资、股份、联营纠纷案件;3、企业破产和企业债务清偿案件;4、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在生产、流通领域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以及法人之间的相邻、代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纠纷案件;5、涉港、澳、台经济、贸易、运输纠纷案件以及商标、专利侵权纠纷案件;6、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7、法律和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人之间或以法人为一方当事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根据上述有关经济纠纷案件的收案范围的规定,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和下辖的8个基层农垦法院,按照案件诉讼标的额和影响大小对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收案范围作了一些规定,以便各尽其责。
农垦中院经济审判庭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原则上为:1、诉讼标的额在20万(1993年以后为3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1999年后为3000万元)的一审经济案件;2、一案已由中院经济审判庭受理、另案诉讼标的额不满30万元,但均是同一被告,或是两案中各是原告和被告的,为有利于查明事实,避免一案出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的情况下,另案也由中院经济审判庭受理;3、案情复杂、技术性强、涉及面广,有较大影响或基层法院审理确有困难的经济纠纷案件;4、经地、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5、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和基层法院移送的案件;6、中院认为应该由它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农垦基层法院经济审判庭收案范围,原则上为:1、诉讼标的额不满20万元(1999年后为30万元)的经济纠纷案件;2、经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3、上级法院交办的经济纠纷案件;4、基层法院可以授权法庭管辖、当事人都在本地或就近的、诉讼标的额不满5万元的简易经济纠纷案件。
为了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做好超前和延伸服务工作,及时有效地为农垦企业提供法律服务,1992年,农垦中级法院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经与佳木斯市等中级法院协商一致后,向省法院提出了《关于扩大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请示》经多次努力,省法院于1992年9月9日批复给农垦两级法院:从批复下达之日起,除法律规定合同另有协议管辖外,农垦总局设在佳木斯市区的直属企业、单位发生的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由农垦中级法院管辖,标的额不满20万元的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由红兴隆农垦法院派驻佳木斯市的人民法庭管辖。同时规定,由绥化、北安、嫩江农垦法院分别管辖绥化、北安、嫩江管局分别设在绥化、北安、齐齐哈尔市区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的一审经济纠纷案件。1992年11月7日,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即日起正式开始办理总局驻佳单位经济纠纷案件。此举受到了垦区各企、事业单位的一致欢迎。2000年5月12日,中院随农垦总局机关搬迁至哈尔滨市办公,为此,向省法院上报《关于设立绥化农垦法院青年人民法庭的请示》,2000年10月8日,经省法院研究同意设立绥化农垦法院青年人民法庭,管辖庆阳、岔林河、沙河子、青年、香坊、闫家岗、红旗农场和农垦系统驻哈尔滨市企、事业单位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中院经济审判庭除按规定直接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外,还担负着农垦法院第二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