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济一审案件的审判 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依据的法律、法规是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82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在经济审判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除《经济合同法》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根据《经济合同法》制定了许多经济合同法的实施条例和细则。1983年8月以来,经国务院批准先后颁布的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农垦法院始建于1982年10月。1983年5月,农垦中级法院及其所辖的8个基层农垦法院普遍设立了经济审判庭。但是由于农垦法院刚刚成立,农垦两级法院的经济审判工作也处于起步阶段,公民、法人及企、事业单位对经济审判工作缺乏了解和信任,致使农垦两级法院案件少,工作打不开局面。很多经济纠纷由主管行政机关进行调处而极少诉至人民法院。1984年以前,农垦两级法院的经济审判工作一直处于门庭冷落的局面,1983年,农垦两级法院受理的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仅有26件,1984年也只有139件。1985年初,农垦两级法院认真贯彻全国、全省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明确了大力加强经济审判工作,树立经济审判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改革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两级法院相应调整了经济审判力量。同时,农垦两级法院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不单纯等案上门、就案办案、坐堂办案和孤立办案,而是发扬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走出机关,深入到工厂、农场、企、事业单位中去,到群众中去,主动提供司法服务。同时利用报纸、电视等形式广泛宣传经济审判工作职能作用,抓住典型案件,就案讲法,对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进行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扩大经济审判的社会影响。从1986年开始,农垦两级法院针对影响和制约农垦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对辖区有关企业的外欠款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了清收外欠款专项活动,依法为债权人服务。1986年农垦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327件,比1984年增长了135.3%,受案数量有了大幅度的上升,改变了经济审判门庭冷落的局面。随着经济案件的大幅度—上升,人民法庭也开始相继办理一部分经济纠纷案件,但随之而来的却是质量有所下降,办案效率也有所降低。为此,中院于1986年在佳木斯市、1987年在绥化农垦法院、1991年在饶河农场召开了农垦法院经济审判工作研讨会。与会的经济审判人员就如何提高案件质量和工作效率问题进行了专项研究,有效地促进了经济审判工作质量的提高。经过两级法院的不断努力,到1989年,农垦两级法院经济审判工作已经进入了一个全面提高的发展阶段,全年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623件,比1986年增长了90.5%,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办理案件基本达到了规范化要求。特别是1993年以来,农垦两级法院大胆研究探索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通过审判方式改革,确保了案件质量,提高了办案效率,使经济审判工作步入正规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2001年农垦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1007件,分别比1984年和1989年增加了624.5%和66.6%。农垦两级法院的经济审判工作真正发挥了职能作用。二十年来,农垦两级法院共为垦区企业清回外欠款近4亿元,有效地活化了企业资金,增强了企业的发展动力,受到了当地党、政企事业单位的一致好评。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在案件数量大幅度增长、处理难度大、审判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广大经济审判人员坚持为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结合办案,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各农垦法院还积极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活动,经济审判干警经常深入有关企事业单位,通过举办各种法律培训班,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与讲座,使企业干部和群众在经济活动中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的;什么样的经济合同是有效的,什么样的经济合同是无效的;什么是假合同,知道应当怎样订立经济合同等等。广泛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解决了一系列问题的效果,从而减少了经济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农垦两级法院历年经济纠纷案件审结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