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二审案件的审判 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即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判,可向其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经该上级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后,诉讼便告终结。这里所说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裁判的程序,便是二审程序,或称为上诉审程序。故依照民诉法规定,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受理和审判当事人不服本辖区农垦基层法院的判决、裁定的经济纠纷案件。二审程序中,必须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这就意味着对上诉案件不能采用独任制。并且,由于二审法院的合议庭不能吸收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二审程序一般应采用开庭审理形式,不采用书面形式审理。但是法律又规定,二审法院经过阅卷和调查并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查清楚的情况下,合议庭如果认为不需要开庭,也可以径行判决或裁定。二审案件审理中要针对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审查后,如认为原判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恰当,上诉理由不成立,则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或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改判。由于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并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上诉人因案情发生变化或者证据不充分,申请撤回上诉的,依照法律规定,裁定准予撤诉,但法院发现撤诉案件确有违法现象时也可不准予撤诉,继续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二审案件审理中注意向当事人讲解法律,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消除双方的误解和矛盾,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使当事人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诉讼目的,降低诉讼成本,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1983年至2001年,农垦中级法院经济审判庭共受理各类二审经济纠纷案件642件。其中,1983年仅受理养猪承包合同纠纷1件,1984年受理科技协作纠纷1件、购销合同拖欠货款纠纷l件。1985年至1997年,案件主要类型为购销合同纠纷,该类案件占二审案件总数的71%,各类承包合同占25%,其他经济纠纷仅占4%。引起购销、代销诉争的原因主要有:1、无书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一些销售商在经济活动中缺乏订立合同的意识,往往“凭信誉”、“搞君子协定”,特别是经营周转快、数量少、金额小的商品时尤为突出。发生纠纷后,由于未订立书面合同,具体权利义务不明确。2、以试卖为名,行购销之实。实践中,由于供货方经营手段灵活多样,送货时并不言明代销还是购销,也不要求当场结清货款,只留下发票和货物,致销售方误认为卖不掉可以退货。一旦形成诉讼,销售方吃哑巴亏。3、规章制度不健全,经营行为不规范。有的销售商对收货的渠道、质量把关不严,无专人负责;有的贪图供应商的有奖销售或回扣,盲目进货。4、购货方收到货且销售完毕后,赖账不还。针对这些情况,中院经济审判庭在审理时及时给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告之防范对策:1、强化合同意识,规范经营行为,销售方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强调订立书面合同的必要性。可根据经营品种的不同特点,参照法律、法规、条例加以具体和细化。同时,应明确合同的性质及其他具体条款,对品名、数量、价格、结算时间和方式以及质量保证条款,尽可能具体明确,操作简便。2、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无谓损失。销售方在签订合同和联系进货时,应对商品的质量和市场需求情况作广泛深入的了解,谨慎进货。特别是在经营易变质食品、鲜活农副产品和容易销售的商品时更应明确合同内容,严格检验手续,保证商品质量,减少经营风险。3、堵漏建制,提高员工素质。要制定签约、审批、验收、保管等各项规章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层层把关。同时加强从业人员的商务常识和法律知识培训,了解发票、发送货单、收据等单据的性质和用途,以规范经营活动。4、发货方要认真履行职责,考查对方有无经济能力,做好事先调查工作,如感觉不可靠要提供有经济实力的担保。通过一系列宣传工作,二审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大幅度下降。
1997年至2001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纠纷案件比重加大。1999年,二审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占二审案件总数的69%,购销合同纠纷仅占17%。在新的历史形势下,农场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也呈现新的特点,不断涌现出新的案件类型,并代表和反映着农场经济发展的新趋势。中院经济审判庭在审理农场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深入领会中央精神,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严格遵循市场规律,从有利于农场生产力发展的角度出发,努力搞好这项审判。从近几年的审判实践看,农场承包合同发生纠纷的原因主要反映在如下几个方面:1、承包方拖欠土地承包费用。这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增加的主要原因。2、承包方擅自转包土地。某些承包户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利用发包方监督管理上的疏漏,不经发包方的许可,擅自将土地转包他人,伴之而来的则是承包方与接受转包方均不上交承包费用。3、发包方强制指挥生产,给承包方造成损失。在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方指挥生产时产生失误,给承包方造成损失。4、承包费数额的调整。有的承包合同一开始将承包费数额定得过高,有的因情势变更而导致承包费数额明显偏低,有的因自然灾害造成减产,承包费的交纳不合理,形成纠纷。5、随意调整、变更承包合同内容或者更换承包人形成纠纷。6、合同未到期,单方解除合同。7、合同所规定的条款不尽完备。8、不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很难认定案件事实和进行裁判。中院经济审判庭根据上述案件类型特点,专门对各管局下发司法建议:1、加强合同管理。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做为发包方应严格加强监督管理。一是成立合同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具体履行等工作。二是加强合同公证。三是建立定期财务公开制度。2、增强合同意识,加强法制观念。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绝不能擅自利用权力单方变更和终止合同。如确需变更和解除合同,应经双方充分协商,并且严格履行手续,订立书面的变更和解除协议,绝不能口头协商了事。3、提高对书面合同重要性的认识,规范合同内容。4、严格对基层领导干部管理,加强对他们的法律知识培训,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院经济审判庭在审理农场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注意把握好以下几项政策界限:1、坚决维护农场承包合同的法律严肃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充分尊重农户的意愿和选择。3、严格掌握《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中规定的政策界限。4、在审理农场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对于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政策界限较模糊的某些新情况、新问题,从三个有利于出发,从维护垦区的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准确把握政策方向,慎重作出公正裁判,以保护农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1983年至2001年,农垦中级法院经济审判庭共审结各类二审经济纠纷案件642件,其中维持一审判决的405件,占二审结案总数的63%;调解结案的62件,占10%;发回重审和改审的案件127件,占20%;撤诉及其他方式结案的48件,占7%。
发回重审的案件,多数是因为审查确认诉讼主体资格有误,少数也存在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漏审、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的情况。改判的案件一般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也有适用法律错误的。
二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法院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原审法院主审人沟通,告知其存在的问题,个案进行指导。同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登记,定期整理,共性的问题进行通报,普遍进行指导。有时,还深入改判案件较多的法院进行面对面的指导。在进行常规业务指导的同时,能够敏锐地捕捉到经济审判工作的难点、热点问题,通过召开疑难案例研讨会、专题调研会、业务培训班等形式,来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使二审案件更审改判率明显下降。
1983—2001年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二审经济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