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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审判方式改革

第四节 经济审判方式改革



  改革审判方式,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关系到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审判机构的一个重要课题,对于保障公正裁判,提高办案效率,促进法院廉政建设,提高法院队伍素质,树立司法公正新形象,有着十分重要意义。农垦两级法院的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始于1994年,在此之前,法院办理经济纠纷案件,一直沿袭着“一询问、二调查、三调解、四庭审、五判决”的工作方式。这种传统的习惯做法,不但造成时间上的浪费,拖延案件的审理时间,而且也容易造成审判人员先入为主,开庭流于形式,甚至产生裁决不公等弊端。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公民、法人的法律素质的提高,各种经济纠纷关系日益增多,需要用法律手段予以调整。垦区两级法院经济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同时新型、复杂、疑难案件不断增加。日益加剧的经济审判任务与审判方式不相适应的矛盾,严重制约了经济审判工作的开展。要立足于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经济审判任务,必须改革和完善经济审判方式。农垦法院系统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最初是在红兴隆农垦法院、北安农垦法院进行了试点工作,并于1996年底在农垦两级法院全面推开。在改革中突出了三个重点:
  一是强化庭审功能。在传统的审判方式中,常常是“先清后审”、“先定后审”,这不仅使开庭审理成为形式,也容易形成法官先入为主,造成当事人对法官执法公正性的怀疑,使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产生对立情绪。在改革中,农垦两级法院注重强化庭审功能,强调直接开庭。规定案件受理后,法官只做一些必要的准备就直接开庭,庭前—般不接触当事人,一切都在法庭上进行。当事人有话说在法庭、有理讲在法庭、有证据举在法庭、事实查清在法庭。一次庭审无法实现目的的可第二次开庭审理。在这个基础上作出的裁判,就易于做到合法、客观、公正。使胜诉者赢得堂堂正正,败诉者输得心服口服,旁听者听得明明白白。
  二是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是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传统的审判方式不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由法官包揽调查,往往形成当事人写张纸或动动嘴,法官忙忙碌碌跑断腿的现象,这是造成法院办案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农垦两级法院从审判方式改革的客观需要和诉讼当事人法律素质较低的实际出发,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举证制度。凡是当事人能举证的必须举证;凡是当事人有可能举证的,尽量要求当事人举证;凡是当事人不可能举证的,由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考虑目前公民的诉讼意识、举证意识不强的现实,还规定了指导当事人举证制度,要求法官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告知当事人围绕案件的性质、情节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据。
  三是强化合议庭的职能作用。合议庭作用发挥的程度如何,不仅直接关系到办案效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办案质量的提高,影响到严肃执法。强化合议庭职能作用,也是实行公开审判和“直接开庭”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合议庭职能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庭前准备阶段,合议庭成员共同研究分析案情,找出焦点,分清层次,做到心中有数;开庭时,合议庭要整体投入到庭审中,共同判断证据的效力;评议时,对案件事实、是非责任、法律适用等充分发表意见;案件事实查清后,该判决的要依法果断下判。其核心在于赋予合议庭对案件的裁决权。强化合议庭职权,就要对合议庭进行适当的放权,这种放权不仅仅是指法律文书的签发权,更重要的是案件的裁决权,让合议庭有职有权,即能审又能判,只有这样合议庭的职能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为了保证合议庭、独任审判员权力增大后,不出现滥用职权的问题,农垦两级法院建立和完善了“错案责任追究制”等监督制约机制,若发现审判人员滥用职权,即取消对其的放权,在“放权”的问题上能上能下。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改革势在必行,为了更好地完成担负的审判任务,提高审判工作质量,深入裁判文书改革,下功夫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提高裁判文书的即判力和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树立法官良好的形象。经过几年的实践与探索,农垦法院的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不但保证了案件质量,而且办案效率亦明显提高。至2001年末,经济纠纷案件的一步到庭率达100%,当庭宣判率40%以上,年人均办案数也由改革前不足20件,增加至2001年末的43件,案件审理期限也比改革之前大大缩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