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五节 破产案件的审理

第五节 破产案件的审理



  破产还债案件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审判案件。破产还债程序是法院处理破产案件的审判程序,破产是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状态下,人民法院运用国家赋予的审判权予以认定和宣告,并使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特殊程序。实施企业破产是国家从宏观调整经济结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之一。依法审理破产案件,可以使债权人债务人尽快从债务链中解脱出来,使破产企业的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优化资本结构,促进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因此,农垦两级法院经济审判庭,将审理破产案件视为运用司法手段维护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
  农垦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始于1992年。1992年和1993年,宝泉岭、九三、嫩江3个农垦法院就相继审理了部分破产案件,他们坚持从有利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努力改善发展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基本原则出发,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宣传实行破产制度在企业经济体制转换中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得到了当地党委与有关部门的支持与好评。从1994年开始,垦区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全面展开,红兴隆、九三、北安、绥化、牡丹江农垦法院认识高、动作较大,依法积极稳妥受理企业破产案件。1995年是农垦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较为集中,全年共受理破产案件50件。通过依法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经济效果,积累的经验越来越丰富。
  针对破产案件不断增加的新情况,为了更好地依法审理破产案件,严格执行破产还债程序,解决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中院和基层院都积极采取了相应的措施。1994年8月,中院在北安召开了审理破产案件座谈会,务农垦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和部分基层法院主管院长参加了会议,同时邀请了省法院经济审判庭、农林庭的同志到会具体指导。通过总结交流,在执行破产还债程序的有关问题上统一了思想。会后,还专门印发了《审理破产案件座谈会纪要》,对有关破产案件的审理进行了统一规范。1995年1月,中院在哈尔滨市召开第五次经济审判工作会议,该会以审理破产案件为重点,就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进行了专门的讨论与交流,并聘请了社会保险部门作了专题讲座。通过多方面的协调,妥善解决了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保证了破产案件在平稳中进行,维护了社会稳定,在参与综合治理工作中受到了总局党委的好评。1997年5月,中院再次召开审理破产案件工作会议,贯彻国务院和最高院有关企业破产的政策规定,研究落实省法院有关审理破产案件的指导意见及规范性要求,总结垦区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审理破产案件的指导思想,使垦区法院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步入更规范、更健康的发展轨道。
  针对破产案件难度大、涉及面广等特点,各农垦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和办法,确保破产案件依法、及时、稳妥地审理。红兴隆、建三江、牡丹江、北安等农垦法院先后走出去,到双鸭山、虎林、鸡西、嫩江、尚志等兄弟法院学习取经,保证了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大多数法院院长对审理破产案件亲自抓,主管院长亲自参与办案,在审判力量上给予了充分保证。红兴隆、北安等农垦法院还专门成立了审理破产案件合议庭,抽调法庭中的业务骨干充实到合议庭当中,从而保证了案件及时审结。各农垦法院经济审判庭在办案的同时,注意及时研究、总结经验,制定了审理破产案件相应的措施与规则。红兴隆农垦法院研究制定了《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则》,规范了每一岗位的责任和权限,每一环节的内容与做法;牡丹江农垦法院也对破产案件从立案到清算制定了一系列具体规程,同时制定了《破产案件卷宗装订目录》。实践证明,这些措施的制定是可行的,在办案程序上和法律适用上起到了较好的效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各农垦法院还在一些具体做法上做了大胆有益的尝试,红兴隆农垦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成立资产产权管理委员会,将债权转化为股权的做法,得到省法院的肯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及时纠正执法中的偏差,经农垦中院研究决定并以农中法(2000)44号文件下发了《关于成立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导小组的通知》。几年来,农垦两级法院共审理破产案件138件,其中涉及国有企业的132件,集体企业的5件,中外合资企业的1件,安置破产企业职工3.5万余人。通过对破产案件的审理,为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活化资金,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垦区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黑龙江省农垦两级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