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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下序

第六章 行政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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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这标志着行政案件开始依法进入诉讼程序。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旨在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促进行政管理法制化,提高国家行政效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有力地推进了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有效地制裁了以权谋私、滥用职权、任意处罚、失职渎职等现象,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够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在具体操作上提供了法律依据,使行政审判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