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审判庭的设立
第一节 行政审判庭的设立
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诉请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行政案件与民事、经济案件相比,无论是案件性质、主体地位、法律关系、调整对象还是调整手段方面都有所不同,需要设立单独审判庭专门审理。
农垦两级法院建院初期,均未设立行政审判庭。随着审判业务的不断扩大及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设立行政审判庭势在必行。1988年6月,农垦两级法院根据省法院黑法行字(1988)60号文件精神,相继设立了行政审判庭。但由于当时诸多因素所限,农垦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设在办公室。两庭室一套人马、一套班子。
1995年,农垦中级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从办公室分离出来,正式单独立庭。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开始步入了规范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