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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一审案件的审判

第二节 行政一审案件的审判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制度。简言之,行政诉讼就是民告官的诉讼。行政案件的诉讼同民事、经济、刑事等案件一样,实行两审终审制。
  自农垦两级法院开展行政审判工作起至2001年底,农垦两级法院共受理一、二审行政案件502件,审结501件,结案率为99.8%。农垦两级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坚持依法办案,秉公执法,既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行政机关的形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促进了社会稳定。
  行政审判庭设立以后,为了确保行政一审案件的顺利进行,提高案件质量,1988年至1997年,中院对下主要抓了各农垦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人员配备、行政审判庭单独立庭的工作,同时抓了各院行政审判业务水平的提高及垦区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经过农垦两级法院的共同努力,到1997年底,垦区8个基层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方面全部单独成立行政审判庭,并配备了专职行政审判人员(其中红兴隆农垦法院3人、宝泉岭农垦法院2人、北安农垦法院2人,其他农垦法院行政审判庭各配1名专职行政审判工作人员),农垦两级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开始全面走上正轨。
  中院针对农垦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开展时间短、内容新、专业性强、被告特殊,以及各基层院行政审判人员大多都是新上岗这一特点,充分发挥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作用,多次采取组织行政审判业务讲座、案例研讨、庭审观摩、撰写调研文章等形式,培养行政审判人员钻研业务的自觉性,开阔视野、更新观念,提高行政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
  1998年10月,中院行政庭召开工作会议,解决保护当事人的诉权问题,确立“三快一兼顾”的行政工作方法。“三快”即快立案、快审理、快结案;“一兼顾”即兼顾执行。
  在行政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农垦两级法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三点:一是垦区行政审判人员少,且多数行政审判人员是新手,缺少骨干人员;二是垦区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涉及的行政机关多,而且上下级行政机关的权限不好确定,容易混淆;三是行政审判人员的观念还停留在民事审判方式上,对举证倒置的原则掌握不好。
  1999年8月,中院行政审判庭召开各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及调研会,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解决“三位一体”、办案质量及司法公正问题。所谓的“三位”即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一体”即将办案质量与办案效率作为一个整体开展工作。
  2000年7月,为贯彻全国及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法院黑高法(2000)14号文件,解决行政审判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对业务骨干尽可能不进行交流的“三保一规范”的要求,农垦中级法院召开了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三保”即确保合议庭行政审判人员固定、确保创新完善裁判文书、确保改革完善庭审程序;“一规范”即裁判写作规范。各基层法院主管院长、行政审判庭庭长参加了会议。
  2000年10月,农垦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田孟伟将黑龙江省在1988年至2000年10月间,涉及垦区依法行政的有关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汇编成书发至各基层法院行政审判人员手中,对于各基层法院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正确适用地方法规及规章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001年,农垦中级法院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高法(2000)124号文件关于《行政案件质量效率评查》的要求,在务农垦基层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自查的基础上,全年分两次,严格按省法院的要求对各基层院的行政案件进行了评查。通过评查,促进了农垦法院行政案件质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