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行政审判方式改革
第四节 行政审判方式改革
行政审判方式改革,应以强化行政审判的作用和效能,实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为目的。在行政案件的庭审方面,要突出行政案件的审判特点及庭审功能,将庭审改革的重心放在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上,严格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若干解释,突出被告举证责任,明确原告举证、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
自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的十多年来,农垦两级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垦区的行政审判工作在坚持公开审判的基础上进行了多方面改革,主要表现为“两强、两改、一协调”。
“两强”即:一是强化固定合议庭人员。由于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审理具有一定难度和复杂性,涉及的法律、法规多,行政诉讼还有许多特殊的规定,为确保审判质量,解决过去垦区行政庭审判人员少,不能单独组成合议庭而形成的一人审二人陪的局面,将行政审判庭合议庭成员固定,是行政审判方式改革的关键,也能体现公正与效率。二是强化被告举证责任,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行政审判完全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是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而农垦两级法院行政审判直接面对的是按系统管理的省直部门的各机构及部门,他们的行政处罚权限和职能与行政机构的设置不完全对应,上下级行政机关的处罚权限也并非完全一致。因此,更要强化被告的举证责任,除按法律规定让被告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根据外,还要让行政机关提供行政处罚权限、资格等证据,从而使行政诉讼相对人的合法诉权得以保护。
所谓“两改”,即:一是改革庭审结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首先是“法律审”,其次是“事实审”,行政审判中合法性审查的基本原则决定了庭审阶段的重点并非全是事实审查,因此,为解决过去的农垦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先进行法庭调查后进行法庭辩论的模式,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融合成一体,按行政行为合法要件逐个审查。二是改革裁判文书。裁判文书不仅是记载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给争议双方所下的公正合法的判断,更要说明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现行的裁判文书无法反映庭审方式的全部特点,因此,裁判文书的改革在于将庭审中被告的举证、原告的质证、法庭的认证三部分有机地结合起来,完整地再现整个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在改革中要坚持合法性、突出特殊性、加强说理性。重点应放在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上,增强裁判的说理性,使裁判文书成为向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
所谓“一协调”,是指由于行政案件当事人地位不平等,决定着案件处理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心理的冲击。因此,在办案中,要求审判人员必须讲究办案艺术,注重办案效果,既要维护行政机关执法的尊严,又要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所以在办案中就要讲究艺术,注重办案效果。为此农垦中院对行政案件进行了大胆的改革与探索。1998年6月,三农场状告国家林业局,农垦中级法院立案后,与省法院行政审判庭共同主持了对原告、被告、第三人进行协调工作,在处理上既注重了社会效果,又注重了政治效果,同时也注重了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