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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行政非诉执行

第五节 行政非诉执行



  行政非诉执行是行政审判庭的一项重要职能。农垦两级法院自开展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以来,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加大了执行工作力度。在工作中,抓质量、重效果,确保行政非诉执行的合法性,并善于做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收到了较好效果。
  1996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行字(96)第12号文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必须由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执行的规定,各农垦法院行政审判庭开始了全面工作。由于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都是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机关所确定的义务,而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因此,这类案件执行起来都有一定的难度,所以要特别注意执行方法。不仅要严格依法办案、以法服人,而且更要多做教育疏导工作,以理服人。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执行方法,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这样一来既可以防止矛盾激化,减少不安定因素,化解了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又可以消除人民群众与某些行政机关之间的对立情绪,增进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减少不安定因素,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农垦中级法院在肯定了红兴隆农垦法院总结的一些经验后,将他们的做法在垦区农垦法院系统进行推广。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方面,农垦两级法院在立案不过天、送达不过周、执行不过旬的基础上,注重“四个同时”:即同时审查、同时立案、同时送达、同时执结。针对个别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坚决依法强制执行,以点带面扩大执行影响,产生执行一案、宣传一片、带动一面的社会效果,既保证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又提高了工作效率。从1996—2001年,农垦两级法院共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989件。执行结案率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