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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复查

第三节 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复查



  申诉和申请再审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诉讼权利,也是法院强化审判监督职能,发现和纠正错误的重要渠道。
  农垦中级法院的申诉复查工作始于1984年,由当时的刑事审判二庭来办理,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申诉,包括“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及所谓的“反革命”案件,其它各类案件的申诉复查和审理工作由相关审判庭办理。
  1990年,告诉申诉庭成立后,统一复查刑、民、经、行政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既防止了重视一审、二审,轻视申诉、再审的现象,又避免了原班人马复查再审,先入为主,难于发现错误的弊端,强化了监督职能,保证了申诉、再审质量。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公民和法人越来越懂得并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民事、经济申请再审案件亦呈上升趋势。积极慎重地处理好这类案件,已成为法院告诉申诉庭的一项重要任务。这期间有效地解决了一批申诉老户、难户,发挥了审判监督作用,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起到积极作用。1997年根据省法院下发的《法院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农垦两级法院于1998年上半年先后将告诉申诉庭分为告诉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真正实行立审分开。告诉立案庭对各类案件的申诉和再审申请进行复查,裁定进入再审的案件,由审判监督庭进行审理。1999年由于告诉立案庭(同年更名为立案庭)人员相对较少、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大幅度上升,经院党组研究决定这类案件的复查工作暂由审判监督庭办理。2000年4月,随着法院内部各项改革工作的逐步深入开展,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复查工作又转由立案庭办理,至此,申诉复查工作全面步入正轨。2001年初,农垦两级法院的大立案格局初步形成,对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开始实行申诉复查听证,这也是再审立案改革的一个新尝试,是对长期沿袭的复查办理申诉案件方式的突破,其宗旨在于严格启动再审程序,确保公正司法。为了避免申诉听证无标准、随意性大的现象发生,农垦中级法院制定了《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申诉听证规则(试行)》,对听证范围、听证程序及听证审判组织等方面加以规范。无论是民事、经济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按程序法规定的再审程序,围绕是否举出了证明原判有误的新证据及原审对事实的认定,对证据的运用是否正确难以确定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来进行听证。在听证过程中,坚持“听而不审、听而不认,听而不决”的原则,围绕焦点问题展开质证,把听证的立足点放在能否启动再审的程序性审查上。所有的申诉听证案件均由合议庭进行听证、评议,申诉理由不成立的,及时下发驳回通知书,对理由成立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审,下发再审裁定,移交审判监督庭审理。自开展申诉案件听证工作以来,农垦中级法院立案庭已对11起案件进行了听证,其中驳回申诉7件,提起再审4件。由于申诉听证还处在摸索尝试阶段,加之听证力量不足等客观原因,中院申诉案件的听证率还比较低,听证效果也不很明显,如何审理好此类案件是以后工作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