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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支付令案件的审理

第四节 支付令案件的审理



  支付令案件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就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农垦系统八个基层法院中,齐齐哈尔农垦法院于1993年最早开始审理支付令案件,其他各院是1996年开始审理支付令案件的。至2001年八个基层法院共审理支付令案件1,858件,已结案1,849件。
  在审理支付令案件过程中,各农垦基层法院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把握:
  一、适用范围
  1、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仅限于给付请求权,如果申请人要求确认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要求变更、解除某种法律关系,不适用督促程序。
  2、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债权,只限于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是单向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二、申请和审理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一般应以书面形式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记载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请求给付标的的名称(金钱或有价证券)、数量(具体数额)及依据的理由、事实和证据等。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并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后,确定一名审判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可以提出异议,异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法院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