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信访案例
第七节 信访案例
[案例一]
1999年11月份,八五六农场三队张斌到中院来要求立案,告八五六农场不按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办事,单方毁约,坑农害农,给其家庭造成了很大经济损失。当时老汉怨气极大,讲了很多难听的话,就连立案人员审查他的诉讼材料,似乎也是为难他,错误地认为个人与农场打官司,法院必然偏向农场,根本不配合工作。一旦接待不好,极有可能导致其越级上访。立案人员并没有计较老汉的态度如何,为其倒上一杯热水,细致而耐心地作以解释,考虑到老汉家目前的经济困难,暂时拿不出诉讼费,向院长汇报后,院长批准其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依法快速为其立了案,张斌老汉深受感动,连声说:“我相信法院,相信法官”。
[案例二]
山东省枣庄市峰城区底阁镇刘后村村民刘强投奔其姑姑来到黑龙江省北兴农场,并在北兴农场招待所煤矿当了一名临时工。2000年3月23日在井下工作时被炸伤,双目几乎失明。同年10月10日刘强向红兴隆农垦分局劳动局递交申请,要求确认工伤并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但劳动局未予答复。刘强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伤残补助金、工伤津贴、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187,121.20元。一审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刘强是否应确认为工伤及工伤待遇审批,属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驳回刘强的起诉,刘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刘强不服为此上访。在接待刘强的过程中,法院信访工作人员非常同情其遭遇,向其宣讲了法院为什么不能为其立案的原因,告之其解决的途径。考虑到他行动不便,生活非常艰难,农垦中级法院责成红兴隆农垦法院与当地劳动部门联系,对刘强是否构成工伤进行依法确认。在农垦两级法院的协调下,劳动行政部门终于作出确认工伤的决定及享受的工伤待遇。刘强对决定本身并没有异议,但对工伤补偿费按月给付的方式不认同,要求一次性给付。为此,又到农垦中级法院来上访。尽管刘强这次上访本身与法院并无关系,但考虑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垦区的社会稳定,农垦两级法院又共同做农场工作,经过不懈的努力,以超常规的办法妥善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刘强满意地回山东老家去了。
[案例三]
2001年2月,以李永顺为代表的兴凯湖农场稻农一行17人到省人大上访,反映牡丹江农垦法院受理兴凯湖农场45户稻农诉该农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已三年未能结案,原因是兴凯湖农场不让查账。农垦中级法院领导及时将稻农及其委托代理人邀至农垦中级法院,详细倾听他们的具体要求,经研究决定将45户稻农案提到农垦中级法院合并审理。并于两日后,胡长春副院长一行四人赴牡丹江兴凯湖农场了解案情。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进行十余个回合的调解,历时35天,调解结案,由兴凯湖农场赔偿45户稻农经济损失90万元,并实际履行完毕。稻农对此非常满意,给农垦中级法院送来了一面“四十农案悬三年,一月审结显神威”的锦旗,牡丹江分局主管领导亲自到中院表示感谢,此案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四]
以克山农场王岩为代表的209人与齐齐哈尔雪峰食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齐齐哈尔农垦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认为原告所诉不都是基于同一事实,故作出裁定分案审理。王岩等对此意见极大,于2001年6月13日,一行24人到总局上访,农垦中级法院得知情况后,迅速接访,并与上访代表进行座谈,摆事实、讲道理。几日后,齐齐哈尔农垦法院反馈信息,王岩等209人要集体到省人大上访,中院立即派胡长春副院长带队赴克山农场做息访工作,历经一天半的时间,分别做几个代表人的工作,终于使他们同意法院对该案进行分案审理,并保证配合法院积极参加诉讼,不再上访。这样,一起人数众多的集体上访事件被有效地控制在基层,维护了垦区的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