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执行机构的设立
第一节 执行机构的设立
1983年8月,农垦两级法院挂牌开展审判工作后,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审执不分,审判业务庭也承担审结案件的执行工作。1989年初,农垦中级法院党组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法院党组黑法党发(1984)43号《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协助党委管理法院干部的办法>的通知》和1988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精神,向总局编委申请农垦两级法院增设内设机构执行庭,总局编委于1989年5月24日批复:同意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及8个农垦基层法院增设执行庭。农垦中级法院首先增设了执行庭,到1990年,农垦8个基层法院也先后在其内部增设了执行庭。2000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编委根据中发(1999)11号《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及黑发(2000)3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批转<中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发(1999)11号文件精神的报告>的通知精神》,同时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下发了黑编(2000)153号《关于市、地、县(市辖区)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局和增设编制的通知》,据此省法院下发了黑高法(2000)214号文件,农垦中级法院根据该文件精神于2001年4月成立了执行局,内设执行庭和综合组,人员从原来的3人增加到6人。而后,8个农垦基层法院也先后将执行庭改设为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