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委托执行、协助执行
第三节 委托执行、协助执行
在全国各级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初期,由于执行工作可操作范围广,委托执行工作无具体的规范要求,法院各自为战,委托执行工作处于比较混乱状态。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省法院《关于委托执行工作实施细则》的下发,委托执行工作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000至2001年,农垦两级法院严格审批手续,共委托外地法院执行案件123件,受理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83件。根据最高院、省法院委托执行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垦区法院管辖以外的执行案件,农垦两级法院严格依照审批手续,对在诉讼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能够执行的案件,本着方便当事人的原则,严格审批手续依法予以执行;对在诉讼中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严格立案手续,及时移交执行法院。对未及时返回签收手续的委托案件,均发函催问情况,并告知当事人委托执行的结果。从而,农垦两级法院委托执行案件,件件有回音,件件有着落,未出现一起违反规定,无审批手续,异地执行案件事件的发生。在受理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时,农垦法院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严格按照审限,依法办理,不因是委托案件,申请人又是外地人,而拖着不办。如2001年12月,大连市开发区法院委托中院执行一起拖欠工程款案,被执行单位系农垦建筑总公司,由于建筑总公司当时经济条件较差,3万余元债权无法收回。中院受案后,不因被执行单位是本系统的而采取地方保护主义,拖着不办,而是及时找到总公司领导谈清利弊,采取执行第三人的方法,顺利执结了此案。又如:黑龙江省佳木斯建三江国家粮食储备库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同江市宾馆拖欠粮款执行一案,该案系同江市法院于1996年9月14日做出的生效判决。由于被执行单位是政府部门,同江市法院将该案委托于富锦市法院执行。富锦市法院也见被执行单位系政府部门,在查封该宾馆的房产后,未予执行。2000年12月,将该案委托于建三江农垦法院执行,由于建三江农垦分局部分农场地处同江市境内,建三江法院几次执行,政府均出面予以干涉。鉴于此种状况,中院将该案提级执行,冻结了宾馆账户,并将冻结款4万余元扣划给申请执行单位,一起辗转三个法院,几经波折,历时6年的执行案件得到执行。申请执行单位对中院依法执行,敢于碰硬的工作作风给予高度赞扬。
农垦两级法院在认真执行委托执行案件的同时,积极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案件。自农垦两级法院建院至2001年末,共协助兄弟法院执行案件达100余件次。如1991年4月,湖北省鄂洲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一行5人,为执行一起买卖纠纷案件的货款,千里迢迢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七星农场。在七星人民法庭干警的协助下,执行人员来到一分场四队被执行人薄某家,薄某的爱人称其丈夫去抚远县承包土地去了,详细地址不明。在外地执行人员自感索款无望、进退两难之时,七星人民法庭庭长贾环东积极主动协助案件执行,法庭派车奔赴150公里以外的抚远县查询被执行人,最后在同江县找到了被执行人,使此案得以顺利执结。农垦法院也因此受到了兄弟法院的好评——“南北一家手足情,协助办案胜己任”的牌匾真实记录着这段两省法院协作执行的佳话。对于被委托执行的案件,农垦两级法院严格依法办案,并做到件件有结论,案案有回声;对于协助执行的案件,农垦两级法院积极协助兄弟法院搞好案件的执行,要人出人,要力出力。农垦两级法院的委托执行案件、协助执行案件,受到申请执行人及外地法院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