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审判监督庭的设立和职能
第一节 审判监督庭的设立和职能
一、审判监督庭的设立
审判监督庭的前身为刑事审判二庭,是在农垦中级法院建院后设立的一个职能庭室。从刑事审判二庭到审判监督庭的设立,审判监督工作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3年7月15日,农垦中级法院下发农垦中法字(1983)8号文件,决定在中院内部设立庭、办、科,标志着刑事审判二庭在农垦法院的正式诞生。当时刑事审判二庭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的申诉、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及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由于1982年正值拨乱反正初期,在“文化大革命”时期下所造成的冤、假、错案及所谓的“反革命案”较多。虽然审判经验和各方面条件还不很成熟,但审判人员还是积极根据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平反了冤、假、错案,有力地宣传了法制,维护了垦区的安定。这一时期的刑事审判二庭相对比较繁忙,通过做大量工作,使广大职工群众深刻地了解到除了行政手段解决问题以外还要依靠法律。1985年,由于申诉案件日渐增多,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垦区8个基层法院先后增设了刑事审判二庭。至此,垦区的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全面展开。
第二阶段:1990年7月16日,农垦中级法院设立告诉申诉庭,刑事审判二庭并入告诉申诉庭,实行告诉申诉与案件审理分开,并将过去由民事审判庭与经济审判庭负责办理的民事、经济案件的申诉与再审权力逐步划归告诉申诉庭,使刑、民、经申诉、再审案件的全面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轨。
第三阶段:1997年7月14日,农垦中级法院机关按照省法院下发的《法院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了“三定”,即定员、定岗、定责,审判监督庭正式挂牌办案,负责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的申诉、再审工作,告诉立案工作由专人负责。1998年,农垦法院系统彻底实行“立审分开”,依照法律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减刑、假释案件,审判监督庭不再负责申诉、信访和立案工作。
审判监督庭的工作人员,顺应时代要求,不仅在审判实践中加强学习,还参加了各种新法研讨会。在不断学习的同时,还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针对新时期法院审判工作的特点和实际,研究审判监督工作的方法,积极开展工作,为院长当好参谋。农垦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是农垦两级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农垦法院系统“以民为本、服务大局;公正司法、热情服务;刚直不阿、清正廉明”的新形象。
二、审判监督庭的职能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五章、《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和《行政诉讼法》第七章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查,要遵循以下程序:一、登记收案,对不属本院管辖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按分级负责原则,分别进行转处:对应由本院管辖的,在进行审查后,认为有错判可能的,决定立案受理,编号、填写申诉立案审批表,报经领导批准后,由告诉申诉审判庭或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二、全面审查,即对案件的实体审查,包括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对事实不清,证据有矛盾的,还应实地进行查证,询问当事人。三、审查工作完成后,承办人要写出审查报告,对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等方面提出意见。四、合议庭评议,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多数成员意见为合议庭的结论,少数人意见如实记录笔录。五、经审查后,认为原判正确的,应维持原判,做好申诉人的息诉服判工作,申诉人继续无理申诉的,可用通知驳回申诉,认为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需提起再审的,报院长审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是否再审,如需要再审,则交由审判监督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的主要职能包括:
1、依法办理不服基层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刑、民、经、行政上诉案件的审理。
2、依法办理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民、经、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审判。
3、依法办理上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指令本院再审的案件。
4、负责办理国家赔偿确认工作。
5、办理报请本院审核批准的监外执行案件。
6、办理在农垦看守所服刑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
7、审查农垦两级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民、经、行政判决书、裁定书。
8、依法提审基层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民、经、行政案。
9、依法办理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
自农垦两级法院开展审判监督工作以来,审判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积极受理各类申诉告诉案件,及时纠正错误裁判案件,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