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三节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农垦两级法院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工作已经历了三个阶段、四个部门。
第一阶段:从1983年8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至1987年。此阶段减刑、假释案件由农垦中级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来源于垦区所属的14个劳改农场和9个看守所。
第二阶段:从1988年至1990年。此阶段减刑、假释案件由农垦两级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办理,案件来源主要是垦区的9个看守所,原有的14个劳改农场部分被撤销,部分交省司法厅管理。
第三阶段:从1998年至2001年。此阶段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经历了告诉申诉庭、告诉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三个业务庭室。案件来源主要是垦区9个看守所。
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标准和幅度,对具备法定条件的罪犯及时予以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
农垦法院成立20年来,两级法院共办理减刑案件272件、办理假释案件47件,除此还办理了20余件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在工作中,严格按照省法院的有关规定,严把减刑、假释关,既要调动被改造罪犯的积极性,同时又要维护社会的安定,减少这些犯罪分子再次走上犯罪之路的可能。所办理的案件经省法院多次检查和抽查均未发现有不当案件,检察机关也未对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意见,两级法院圆满地完成了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