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司法鉴定工作 中院司法技术室的前身为法医室,负责全垦区法院系统的人体(活体)损伤鉴定,复核有争议的鉴定,接收转送文证检验鉴定和法医学咨询工作,承担执行死刑人犯的刑场拍照,验明正身等任务。为了使农垦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如期开展,1990年3月,经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党组决定,送史文学去中国医科大学第一期法医专业证书大专班脱产学习。
自1992年开展鉴定工作以来,司法技术室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人体轻微伤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5—9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黑龙江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草案)》,《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为依据,解决了许多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中的医学难题,为定罪量刑、民事赔偿、合同纠纷经济案件和行政处罚提供了大量、有力的科学证据。法医鉴定工作10年来,共受理各类鉴定案件647件,其中民事人身活体鉴定580件、刑事人体鉴定38件、司法鉴定29件,参加执行死刑现场检验191次。
1999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各级人民法院法医工作的职能范围,全面开展了司法技术工作。如对刑事、民事案件的活体(人身)进行检查鉴定,包括精神状态、损伤、生理状态、人体伤残评定。中院法医室改名为司法技术室后,全面开展了司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物证技术、司法会计、产品质量、建筑工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价格评估、农作物药害、房屋损坏原因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认为应当进行的其他鉴定。在开展法医鉴定的同时,司法技术室还承担了全国法院干部法律业余大学农垦分部学历证书、专业证书、学业证书班的法医课程的教学工作。
2000年1月17日,为全面落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高法(1999)65号文件精神,确保垦区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科学有序的进行,结合农垦法院的实际,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下发了农中法(2000)3号《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使农垦法院系统的司法鉴定工作更加规范。
1992年~2001年司法鉴定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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