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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赔偿委员会的设立

第十一章 国家赔偿

第一节 赔偿委员会的设立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国家赔偿法)设立赔偿委员会的通知》规定,于1995年8月正式成立赔偿委员会,赔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审判监督庭庭长兼任赔偿办公室主任,审判监督庭负责赔偿案件的审理。
  2001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审判庭庭长兼任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2001年11月9日最高院法明传(2001)473号通知审判监督庭负责国家赔偿确认工作。
  农垦中级法院赔偿委会员自成立起赔偿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先后变更四次:
  1995年8月,农垦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由赵永江副院长任主任,王国栋副院长任副主任,冯志和、韩忠江、吴昌任委员;
  1997年10月,农垦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由赵永江副院长任主任,王国栋副院长任副主任,高永胜、赵宝、田孟伟任委员;
  2000年10月农垦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由胡长春副院长任主任,田孟伟、赵宝任委员。
  2001年8月农垦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由张文田副院长任主任、纪检组组长赵宝任副主任,田孟伟、赵国、冯志和、谢恩良、李庭章任委员。
         农垦中院赔偿委员会历任主任、副主任、委员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