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赔偿案件的审理
第二节 赔偿案件的审理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它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规定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违法行政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本法承担赔偿责任。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正式实行,农垦两级法院开始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确认工作,所谓确认是由特定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就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最终作出确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规定,国家赔偿的确认,应当是对职权行为违法性的肯定结论,而不应当是对职权行为违法性的否定结论,申请赔偿应当先经依法确认,确认是申请赔偿的前置程序,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年11月1日制定的《关于对人民法院违法侵权行为若干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实施的违法侵权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赔偿的,应由有关审判庭负责办结,刑事诉讼中违法侵权行为的确认,由行使刑事审判监督职权的审判庭负责;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侵权行为的确认,由行使民事、经济或行政审判监督权的审判庭负责。当时,农垦中级法院规定不论是刑事诉讼中违法侵权行为引起的,还是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侵权行为引起的国家赔偿的确认工作,由审判监督庭办理,赔偿办设在审判监督庭,国家赔偿案件也由审判监督庭审理。2001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庭负责国家赔偿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确认工作统一由审判监督庭负责。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分工,中院赔偿工作步入了规范化的程序。2001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不能单独设立赔偿办的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可挂靠在行政审判庭,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中院行政审判庭按照上述规定,开始承办了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
几年来,农垦两级法院办理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较少,被确认由国家赔偿的案件更少,国家赔偿法严格规定了赔偿范围,相当一部分案件不符合国家赔偿范围而未被确认。国家赔偿制度建立时间较短,但对于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工作、推动廉政建设,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维护社会安定,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