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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干部管理工作

第四节 干部管理工作



  一、干部任免
  (一)、法职的任免农垦法院组建后,关于农垦法院干部的法职任免问题黑龙江省人大于1982年11月19日作了明确的批复:1、中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省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会常委会任免;2、农垦区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省人大会常委会暂授权省法院任免。中院的助理审判员、书记员、法警和各基层法院的助理审判员、书记员、法警由各法院任免。
  人民法庭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等法职的任命与农垦法院相同,行政职级由所在地的农场党委任免。
  根据1999年1月29日黑人大任免(1999)2号文件《关于依法任免黑龙江省农垦区、林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法职人员的决定》的规定,在黑龙江省农垦区、林区设立的中级法院与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由省人大会常委会任免、监督。随后,省人大于当年2月9日下发了黑人大人字(1999)1号文件《关于依法做好黑龙江省农垦区、林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职人员任免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省人大对农垦法院系统的320名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进行了重新任命。7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人事委员会在佳木斯市农垦宾馆召开了颁发农垦法院系统法职任命证书大会,农垦法院法官代表200多人举行了宣誓仪式,从此农垦法院法职任免工作走上了正轨。
  (二)、行政职务的任免
  自农垦法院建院以来,农垦两级法院干警的行政职务、职级的任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总局、各分局及各农场的组织、人事部门任免。1999年,根据总局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农垦中级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人民法庭干警职务职级任免的规定》,各人民法庭的副处级干部的行政职务、职级由分局党委任免;科级干部的行政职务、职级由分局党委组织部任免。
  二、干部制度改革
  1995年3月,首次进行了农垦法院系统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改革的内容主要是:一是对庭、室定职数、定整体工作目标、定岗位、定职责、定任务,明确各岗位工作目标;二是实行“双向”选择,优化组合。农垦中级法院庭、室领导在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基础上,经党组充分研究,反复征求意见,最后对原有10名庭长(室主任)进行了调整,继续担任庭室领导的6人,调整了单位的4人,新选拔到庭室主要领导岗位的3人,群众意见较大、推荐时落选、没有安排庭(室)领导岗位拟免长任员的1人,已到退休年龄没安排领导岗位的1人,庭室主要领导变动面占60%。经过双向选择,继续留在本庭室工作的19人,调整了庭室的5人,由于本人表现不好,落选的3人,对落选的也给安排了相应的工作。
  1997年7月14日至21日,按照总局党委和省法院下发的《法院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指示精神,农垦法院系统对中院及8个基层法院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此次改革在定岗位、定人员、定职责的“三定”基础上,采取“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方法,合理交流,达到优化组合,发挥整体功能的目的。在实际运作中,中院机关除3名正副院长外,其余36名干警通过“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有16名交流了工作岗位,其中庭室主要领导7名,其它干警9名,占干警数的44%;有3名同志在“双向选择”中落选,受到批评和警告。
  2000年12月,根据省法院关于实行审判长选任制的有关要求,农垦中级法院进行了审判长选任制,有7名审判员在竞选中被选任为审判长,基层法院有近百名审判员被选任为审判长。
  2001年8月,中院根据中共中央(1996)6号文件精神和《法官法》的要求,为加大农垦法院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扩大选人用人的视野,逐步建立起“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经中院党组研究决定,对中院机关部分领导岗位缺职和科级员职位的晋升实行竞争上岗。此次,共有15人参加了中层正副职中6个领导岗位的竞聘。
  农垦两级法院在不断总结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将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工作日程,通过不断推进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严格监督、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为把法院队伍建设成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符合“三个代表”要求的法官队伍,农垦两级法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重点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严把进人质量关。各法院严格按照农中法联字(1999)1号《关于依法做好垦区法院系统人员调配任免工作的通知》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凡进必考的原则,录用具备法律专业大专以上文化水平的工作人员进法院工作。
  2、逐步推行和完善了以下制度:法官逐级选任制度;面向社会招考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制度;法官交流和轮岗制度。通过内部选调、交流与招考社会优秀法律人才等多种方式,最终达到法院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
  3、切实疏通法院队伍的“出口”。对不合格者或不具备担任法官条件的、不适合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实行离岗培训,经培训仍不合格者,依照法定程序免去法官职务,调离审判岗位,不适合法院工作的,调离法院或予以辞退。
  4、加强政工和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按照中央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要求,协调当地党委组织部门落实好各院政工和纪检、监察部门主要领导职级高配问题,各院均配备了专职的政工和纪检监察主任。
  三、干部奖惩
  (一)、奖励
  农垦两级法院建院二十年来,广大干警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严肃执法,发扬“艰苦奋斗、顾全大局、勇于开拓、无私奉献”的“北大荒精神”,按照中院党组提出的“讲大局、讲党性、做贡献”的口号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受到各级党委、政府、法院的表彰和奖励。
  劳动模范  1990年总局在全局范围内开展了“兴垦杯”劳动竞赛活动,红兴隆农垦法院、九三农垦法院荣获“兴垦杯”优胜单位称号。农垦法院先后有6名干警被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和总局党委、总局授予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称号,1987年九三农垦法院院长宋耀宝被总局党委、总局授予劳动模范称号;1996年红兴隆农垦法院院长李连有被总局党委、总局授予特等劳动模范称号,红兴隆农垦法院双柳河人民法庭庭长崔学良被总局党委、总局授予劳动模范称号;1997年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查哈阳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曹经元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劳动模范称号;1999年牡丹江农垦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张民被总局党委、总局授予劳动模范称号;2001年宝泉岭农垦法院审判员陈嘉道被总局党委、总局授予劳动模范称号。
  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1984年红兴隆农垦法院、北安农垦法院被省委、省政府授予“严打”先进集体;1987年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被省委、省政府授予“严打”先进集体,农垦中院刑事审判一庭、九三农垦法院鹤山人民法庭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先进集体;红兴隆农垦法院被省法院授予先进集体标兵;1988年九三农垦法院被省委、省政府授予政法战线先进集体;1989年嫩江农垦法院克山人民法庭被省法院授予先进人民法庭标兵;1990年绥化农垦法院被省政府授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宝泉岭农垦法院二九〇人民法庭、建三江农垦法院八五九人民法庭等23个单位被省法院授予先进集体称号。农垦两级法院干警先后有106人次被省法院和总局授予先进个人称号。
  文明单位、文明干警自1990年起,农垦两级法院开展了文明单位“晋档升级”活动,此项活动对农垦两级法院两个文明建设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在活动中,九三农垦法院于1990年被省法院授予文明法院标兵称号,红兴隆农垦法院、北安农垦法院、牡丹江农垦法院被省法院授予文明法院称号;红兴隆农垦法院红旗岭人民法庭、北兴人民法庭、清河人民法庭,建三江农垦法院前进人民法庭,九三农垦法院尖山人民法庭等被省法院授予文明法庭标兵称号;宝泉岭农垦法院共青人民法庭、牡丹江农垦法院八五〇人民法庭等24个法庭被省法院授予文明法庭称号;嫩江农垦法院克山人民法庭庭长梁福贵、红兴隆农垦法院北兴人民法庭副庭长李云、九三农垦法院尖山人民法庭庭长刘玉秀分别于1991年、1993年、1994年被省法院授予文明干警标兵称号;1994年宋耀宝等5名干警被省法院授予文明干警称号。截止2001年,农垦两级法院及所属法庭全部进入文明单位行列,农垦法院系统进入总局文明系统行列。
  “一先四优”1995年农垦法院系统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即争创先进集体,争当优秀领导干部、优秀审判员、优秀干警、优秀书记员的“一先四优”活动,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优秀领导干部、优秀审判员、优秀干警、优秀书记员。1996年红兴隆农垦法院被省法院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红兴隆农垦法院清河人民法庭、牡丹江农垦法院八五一一人民法庭被省法院授予先进集体标兵称号;建三江农垦法院前进人民法庭、绥化农垦法院铁力人民法庭、九三农垦法院七星泡人民法庭、红兴隆农垦法院南横林子人民法庭先后被省法院授予先进集体称号;1996年九三农垦法院尖山人民法庭庭长刘玉秀被省法院授予优秀审判员标兵称号,1998年红兴隆农垦法院院长李连有被省法院授予优秀领导干部标兵称号;红兴隆农垦法院副庭长徐辉、北安农垦法院书记员李强先后被省法院授予优秀审判员、优秀书记员称号。到1999年底共有干警327人次被评为垦区法院系统优秀领导干部、优秀审判员、优秀干警、优秀书记员。
  “十佳法庭”、“十佳法官”2000年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党委政法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党委宣传部、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农垦日报》社、农垦广播电视局五个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在黑龙江省垦区开展了首届“十佳法庭”、“十佳法官”评选活动。
  “十佳法庭”评选结果是:齐齐哈尔农垦法院克山人民法庭、牡丹江农垦法院八五一一人民法庭、建三江农垦法院前进人民法庭、北安农垦法院二龙山人民法庭、红兴隆农垦法院南横林子人民法庭、北安农垦法院龙镇人民法庭、红兴隆农垦法院曙光人民法庭、绥化农垦法院铁力人民法庭、宝泉岭农垦法院江滨人民法庭、建三江农垦法院洪河人民法庭。
  “十佳法官”评选结果是:北安农垦法院长水河人民法庭副庭长岳恩杰(女)、北安农垦法院助理审判员李强、北安农垦法院龙镇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刘国安、中院经济审判庭庭长黎红英(女)、齐齐哈尔农垦法院克山人民法庭庭长郭永堂、中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冯志和、建三江农垦法院前进人民法庭庭长黄建敏、九三农垦法院鹤山人民法庭庭长王莉萍(女)、绥化农垦法院红光人民法庭庭长冷勇、红兴隆农垦法院北兴人民法庭审判员周卫。
  此次评选活动的开展有力地促进了农垦法院的审判工作,推动了农垦法院系统“争先创优”活动的深入开展,使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创建意识得到提高。树立起人民法庭、人民法官严肃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的崇高形象。
  “十佳杰出青年卫士”2001年黑龙江垦区开展了首届“十佳杰出青年卫士”评选活动,红兴隆农垦法院副院长李疆鹰、齐齐哈尔农垦法院克山人民法庭庭长郭永堂获此殊荣。
  人民满意好法院、好法庭、好法官2001年,按照省委政法委和省法院的总体部署,农垦两级法院开展了创建“人民满意好法院”、“人民满意好法庭”和“人民满意好法官活动”。全省委政法战线“学创”活动中,北安农垦法院被省委政法委授予“人民满意好法院”标兵称号;农垦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被省委政法委授予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标兵称号;红兴隆农垦法院被省法院授予全省“人民满意好法院”标兵称号,并被省法院推荐为全国法院系统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标兵,宝泉岭农垦法院江滨人民法庭被省法院授予“人民满意好法庭”标兵称号。
  在垦区“人民满意好法院”、“人民满意好法庭”和“人民满意好法官”评选中,北安农垦法院、绥化农垦法院被评为人民满意好法院标兵;红兴隆农垦法院曙光人民法庭、牡丹江农垦法院八五〇人民法庭、绥化农垦法院绥棱人民法庭、建三江农垦法院洪河人民法庭、北安农垦法院龙镇人民法庭、九三农垦法院尖山人民法庭,宝泉岭农垦法院绥滨人民法庭、齐齐哈尔农垦法院富裕人民法庭被评为人民满意好法庭,建三江农垦法院院长王庆恩、宝泉岭农垦法院执行局局长董信民、北安农垦法院长水河人民法庭副庭长岳恩杰(女)、牡丹江农垦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关兆超、齐齐哈尔农垦法院富裕人民法庭庭长薛传喜、红兴隆农垦法院北兴人民法庭审判员周卫、绥化农垦法院立案庭庭长郭爱江、九三农垦法院鹤山人民法庭庭长王莉萍(女)、农垦中级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王兵(女)被评为人民满意好法官标兵称号。
  调研、信息、法宣先进农垦法院调研、信息、法宣工作起步晚,但发展较快,涌现出一大批调研、信息、法宣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1987年九三农垦法院被省法院授予调研先进单位称号;1989年绥化农垦法院调研员云天友被省法院授予法制宣传先进工作者;1990年农垦中级法院和嫩江农垦法院被省法院授予调研、信息先进单位称号,中院院长张广显、北安农垦法院院长王国栋被省法院授予调研信息优秀领导干部、中院研究室主任王凤田被省法院授予优秀调研信息工作者,中院研究室亓侠、绥化农垦法院云天友、嫩江农垦法院殷志云、王兴林被省法院授予优秀调研信息员;1991年绥化农垦法院调研员云天友被省法院授予法制宣传先进工作者;1994年农垦中级法院被省法院授予调研信息先进单位称号,研究室主任王凤田、副主任亓侠分别被省法院授予调研、信息优秀干部和优秀信息员称号;1997年北安农垦法院庭长梁凯军、红兴隆农垦法院研究室主任杨再利分别被省法院授予优秀调研员、信息员称号。农垦中级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亓侠、绥化农垦法院研究室主任云天友、红兴隆农垦法院研究室主任杨再利、九三农垦法院研究室主任孙传军、北安农垦法院研究室主任史贤明等同志先后被省法院授予法制宣传优秀报道员称号。
  (二)惩处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农垦两级法院对违纪干警都进行了严肃处理。1986年农垦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天民因有严重政治问题被总局党委开除党籍;1997年农垦中院经济审判庭庭长韩忠江因生活腐化受到党内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近年来,农垦两级法院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规定,对所办案件存在案件质量问题的30余名案件主审人进行了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