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司法行政工作
第三节 司法行政工作
一、诉讼费管理
诉讼费是国家规费,是法院经费的一部分,各级法院都必须依法进行管理。1983年农垦法院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增收诉讼费暂行规定》,下发了农中法(1983)17号文件,要求农垦两级法院按规定执行。1985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诉讼费管理细则,对诉讼费的管理、收缴、支出、购置固定资产的核算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诉讼费规定暂施行“五、三、二”分级管理的办法,即农垦中级法院掌握50%,农垦法院根据上级法院有关规定,对诉讼费严加管理,用以购置办公设备,根据多缴多得的原则拨给各农垦法院实物;拨回各农垦法院30%,在业务费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剩余的20%作为中院调剂款集中掌握使用。1988年是省法院下发关于诉讼费管理细则通知后的第3年,为完善管理细则,更好地严格诉讼费管理,在使用、审批、分成等具体规定不变的情况下,农垦法院对收缴环节作了补充规定。198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对收费范围、标准、诉讼费的预交、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费用的缴纳和管理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农垦两级法院从1989年9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1990年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农垦两级法院的诉讼费按二、二、六分级管理,即省法院20%、中院20%、基层法院60%。1993年以农中法(1993)8号转发省法院关于诉讼费实行“差额上缴、全额记账”的管理规定,以农中法(1993)17号文件下发了关于诉讼费收缴奖惩办法的通知,要求两级法院遵照最高院、财政部和省法院、省财政厅关于诉讼费管理各项规定,对违反诉讼费管理规定的一律按本“办法”予以处罚。1994年省法院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3)19号《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施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精神,发出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对诉讼费用统一实行全额上缴,省财政专户存储按比例回拨,用于补充业务经费不足。同时按省法院规定,诉讼费实行15:15:70的比例分级管理,即省法院15%、中级法院15%、基层法院70%。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1995年制定下发了农中法(1995)3号关于《诉讼费收缴奖惩办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从2000年开始诉讼费收取实行“收缴分离”的办法,即法院出据、银行收款,上缴省财政专户,70%返回法院用于办案,30%留给上级法院统一平衡补充办案经费不足。
为加强诉讼费用的管理,农垦中级法院经常对基层法院进行检查指导,要求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先后制定下发了农中法(1995)3号文件《关于印发<农垦中级法院诉讼费用收缴奖惩办法>的通知》,《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1997年诉讼费管理办法》,农中法(1998)16文件关于印发《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农中法(1998)关于诉讼费检查情况的通报,农中法(1998)71号《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关于印发赵永江副院长在农垦法院收支两条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农中法发(1999)5号文件《关于巩固集中教育整顿成果,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紧急通知》,2000年5月《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关于落实新的诉讼费收、缴、拨管理情况的汇报》等诉讼费管理方面的文件。多年来,农垦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诉讼费的管理力度,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和办法,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使用原则及审批手续,围绕为审判工作服务的宗旨,积极探索依法理财的新路子,建立健全了诉讼费管理制度,对诉讼费严加管理、合理使用,缓解了业务经费不足的突出矛盾,保障了审判工作的开展。
二、装备
1983年8月1日,农垦中院正式开始开展审判工作。为配合“严打”斗争,当时农垦两级法院干警全部配备枪支,并随身佩带。由于个别干警素质不高,安全意识不强,涉枪事故时有发生。1988年,中院刑事审判一庭书记员彭纯密使用其佩带的“六四”式手枪自杀。1989年1月8日,绥化农垦法院铁力人民法庭法警王贵林酒后与人争吵掏枪耍特权枪走火伤一人。1989年3月1日,九三农垦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李俊峰外出办案,饮酒后将随身佩带的枪支丢失,一个月后在野外找回。1989年11月29日,牡丹江农垦法院法警郝清华枪支被其妻盗出,打死1人后自杀。1990年5月30日,红兴隆农垦法院饶河人民法庭法警孙明,在办案过程中酒后与人发生厮打开枪伤1人。1990年6月6日,红兴隆农垦法院曙光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何平,在修车过程中佩带的“五四”式手枪被1名5岁小男孩拿起勾响,当场打伤1人。
3年中,农垦法院系统连续发生的5起较大的涉枪事故,引起了农垦中级法院的高度重视,1990年6月26日至28日,在红兴隆农垦法院召开了有主管院长、司法科长参加的农垦法院枪支管理现场会。会上认真学习讨论了最高人民法院、省政府和省法院等枪支管理有关文件,结合已发生的枪支事故和枪支管理方面有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了讨论,研究了今后改进的措施,及如何抓好枪支管理工作具体规定。制定下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枪支管理细则》,层层签订了枪支管理责任状,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把枪支管理工作提到法院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把枪支的配备、佩带、领取、保管等工作落到实处。多年来,农垦两级法院枪支管理工作始终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结合检查工作经常抓的做法,收到明显成效。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始终教育干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克服麻痹思想,堵塞枪支管理工作中的漏洞。自1991年起至2001年底,在长达10年的时间内,农垦法院无任何涉枪事故发生,枪支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受到省法院的表扬。
1983年农垦法院组建初期,为配合“严打”斗争,法院统一着警察服装,当时的警察服装春秋和冬季为蓝色,夏季服装为上白下蓝、冬季戴棉皮帽,春秋夏季戴大沿帽,标志为红色领章和帽徽。此次着装总局为两级法院一次性支付服装款40万元,服装由农垦中级法院直接调拨给各农垦法院,及时完成了着装任务,为审判工作提供了物质保障,树立了法院干警良好的职业形象。1984年全国法院干部统一着审判服装,佩戴肩章、大沿帽。1998年法院干警统一换装,着新式审判服装。后经几次改革,不断提高服装标准,2000年全国法院审判人员换着新式法官服装,取消肩章、大沿帽,改为佩戴胸徽的西服式制服,颜色适用国际上司法人员通用的深色,审判人员开庭审理案件时着法袍。法警服装由1983年的蓝色和上白下蓝色改为橄榄色的83式和89式警服,到2000年正式改成与国际接轨的99式警察服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