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关于建立农垦法院问题的批复

第十六章 文献

关于建立农垦法院问题的批复



                关于建立农垦法院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82)司发专字第24号黑龙江省司法厅:
  一九八二年一月十六日(82)黑司发字第8号《关于成立农垦法院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建立: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
  黑龙江省双山农垦法院
  黑龙江省嫩江农垦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
  此外,关于在农垦系统是否应建立相应的司法行政机构问题,请你厅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1]21号和中发[1982]5号文件精神,请示省委和省政府研究决定。
                                一九八二年二月八日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农垦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农场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