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人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姜新在省人大常委会颁发农垦法院系统法
职任命证书大会上的讲话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人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姜新在省人大常委会颁发农垦法院系统法
职任命证书大会上的讲话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人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姜新在省人大常委会颁发农垦法院系统法职
任命证书大会上的讲话
(1999年7月21日)同志们:
我受省人大人事委员会委托参加了农垦区人民法院颁发任命证书大会,并向接受人大常委会任命法职的各位同志表示衷心的祝贺!今天的会议开得很好,庄严而又隆重。刚才几位领导的讲话我完全赞成,借此机会我想就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今年1月29日通过的《关于依法任免黑龙江省农垦区、林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法职人员的决定》的重大意义、目的、主要内容以及对农垦系统政法队伍建设的问题,谈几点意见。
一,《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任免黑龙江省农垦区。林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法职人员的决定》的重大意义
农垦区是1982年经省五届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设立两级人民法院的,在当时的情况下,为使派出院尽快组建,人员尽快到位,五届人大常委会决定,暂授权省法院代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基层院的全部法职人员,这样做对保证农垦区基层法院工作的开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这种任免形式虽然合理,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按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由法院自身任命法职人员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使广大农垦系统政法干部长期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地位上。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还给大家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身份,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结束授权,由省人大常委会直接任免农林“两院”全部法职人员,这项决定的意义是十分重大的。
1、是地方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依法治国、依法治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刚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写入了宪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健全的司法体系和完善的法治环境,需要各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各司其职,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可以说要求更高了。从我省农林基层“两院”现状看,上级院任命下级院法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定程序产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而各级法职人员没有合法身份,就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省九届人大常委会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于1999年1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通过了上述决定,这是我省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对我省地方民主政治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是对我省农林“两院”广大干警政治上的关怀。从广义上说,也是依法治省活动的重要一环。
2、彻底结束了派出的基层“两院”没有权力机关监督的局面。1982年省人大常委会刚刚成立,在机构很不健全、工作人员很少,人事任免工作量大的情况下,为了不影响农林“两院”广大干警尽快到岗工作,经当时的五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将38个基层农林“两院”的法职任免工作暂时授权省“两院”代行。这是这种局面形成的历史原因。16年来省“两院”为了完成好代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农林基层“两院”法职人员的工作,作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建立制度,配备了专门工作人员,总的来说省人大常委会是满意的。但是由于这一管理形式缺乏法律根据,使农林“两院”长期脱离权力机关的监督,导致其法律地位受到质疑,使其与国家机关的性质不符。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结束授权,废止黑人大(82)10号文件和1995年、1996年人事办(委)下发的相关内容的文件,彻底结束了农林“两院”缺乏权力机关监督的局面,使农林“两院”法职人员的任免从此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3、必将调动广大干警的积极性,推动农林“两院”的工作。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我们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今年1月29日前省“两院”任命的法职人员,经考核合格补办任命手续并重新颁发省人大常委会任命证书,其任职时间从委托任命之日算起,1999年1月29日以后任命人员,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规定,经考核、提请、审查、法律专业考试等程序后,由省人大人事委员会审议报省人大常委会任命。这就为所有在农林“两院”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供了履行职务必需的法律保证,实现大家多年的愿望,这也必将极大地调动大家的工作积极性,推动农垦区(林区)法检两院的工作。
二、增强国家意识、法律意识、人民意识,依法行使好国家审判权、检察权
从现有体制看,派出院的人员、经费都由企业管理,你们的一切活动都离不开所在企业的支持,因此你们习惯于听从企业党委的领导和指挥,口号也是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我们做好工作,搞好各项建设的前提。但从派出院的性质看,你们是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均依法定程序产生,并且依照国家法律行使国家的审判权、检察权。因此有必要强调强化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大局意识。这种话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却很难,要有一个过渡过程,也需要我们经常向企业党委宣传,有困难多汇报,取得党委的支持和谅解。作为一名法职人员还要求我们有点职业献身精神,敢于严格执法,勇于向人民负责。我相信只要我们工作做到,企业党委一定能够支持我们的工作,支持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而只有建立和健全法制,才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企业的兴旺发达才有保障,反之企业也受到损害。
今天每一位领取了任命证书的同志都要牢牢记住,我是经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职人员,我是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我执行的是国家权力,我必须向国家负责、向人民负责、向法律负责。
三、《决定》实施后将对大家的各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
按照黑人大办(98)33号文件要求,今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职人员一般须经法律专业考试及格,方可任职。因此要求大家要努力钻研业务,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到精通业务,精通有关法律专业知识,这不仅仅是为了应付晋升职务法律知识考试,更主要是为了提高我们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司法腐败现象,广大群众深恶痛绝,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大规模的教育整顿工作,成效显著。要求司法人员公正执法,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重点之一,要求每一名在法、检两院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要严格要求自己,依法履行职责,任何人凭借职权谋取私利、徇私枉法等违法行为都要受到追究和严厉的惩处。为此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通过了《关于追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违法办案责任的规定》,希望大家认真遵照执行。
省人大常委会直接任命,对法职人员的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提请机关必须把好考核关。凡提请任命的法职人员,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尊重民意和公论,注重政绩和职业道德以及专业水平的考察。领导职务由上级院考核呈报,非领导职务由本院考核,做到层层把关,层层负责。最后由省法院审查把关,作出负责任的提请,并向省人大常委会做出提请任免的说明。任免材料要按人事委员会的要求认真填写,实事求是的填报。
2、严格依法管理。法职任免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规定办事。行政干部不再任命为法职,未经省人大常委会任免,不得先行到职和离职,法职人员的任免行为都将受到追究,希望大家认真遵守。
3、实行领导干部供职、述职制。中院正副院长和基层院长任职前,应向省人大人事委员会作供职发言。任命后要接受省人大常委会和人事委员会的监督,根据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提交述职报告,接受监督。
4、省人大常委会受理有关违法任免的控告申诉,受理对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职人员的检举揭发,以强化监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