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
1983年
2月4日 经总局党委讨论,省委同意,中共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委员会下发农总党干字[1983]31号文件,任命刘富久、郭守印为宝泉岭农垦法院副院长,农总党干字[1983]32号文件任命张其瑞为绥化农垦法院院长,农总党干字[1983]33号文件任命杭树培、张国庆为红兴隆农垦法院副院长;农总党干字[1983]35号文件任命宋焕玉为牡丹江农垦法院院长、任万吉为牡丹江农垦法院副院长。
2月 经北安管理局党委批准,开始组建北安农垦法院。
2月23日 继10名干警参加阿城法官培训班之后,农垦两级法院116名干警到省政法干校进行3个月的法律专业培训,为法院审判工作正常开展奠定基础。
4月26日 经总局党委讨论,省委同意,中共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委员会下发农总党干字[1983]72号文件,任命尚敬伦为北安农垦法院院长、王国栋为北安农垦法院副院长。
5月13日 中共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下发农总党干字[1983]86号文件,决定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张振声、王天民、赵永江、秦志超、韩忠江、吴昌、王凤田。
5月25日 农垦中级法院下发农垦法字[1983]1号文件,通知于即日起正式启用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和8个农垦基层法院印章。
6月16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1983]62号文件,任命刘富久为宝泉岭农垦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郭守印为宝泉岭农垦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杭树培为红兴隆农垦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张国庆为红兴隆农垦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孔繁林为建三江农垦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宋焕玉为牡丹江农垦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万吉为牡丹江农垦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宋耀宝为九三农垦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孙国臣为九三农垦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张其瑞为绥化农垦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尚敬伦为北安农垦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王国栋为北安农垦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洪龙久为嫩江农垦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刘郁荫为嫩江农垦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7月8日 中共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委员会下发农总党干字[1983]109号文件,批复同意成立中共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党组,张振声任党组书记,王天民任党组副书记,赵永江、刘长林为党组成员。
7月15日 中院下发农垦中法字[1983]8号文件,制定了院、组、办、科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守则,以及中院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
7月18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法发[1983]68号文件批准农垦中级法院和除绥化以外的其他7个农垦法院从1983年8月1日开始办案:绥化农垦法院从1983年9月1日开始办案。
7月20日 经总局党委讨论,省委同意,中共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委员会下发农总党干字[1983)116号文件,任命宋耀宝为九三农垦法院院长。
7月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黑法字[1983]71号文件,任命:
张振声为农垦中级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王天民为农垦中级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赵永江为农垦中级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秦志超为农垦中级法院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韩忠江、吴昌、王凤田为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赵国为农垦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田孟伟、张喜武、杨文道、冯志和、解世新为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8月1日 农垦中级法院正式办案,同时,各农场人民法庭的审判业务也随之交回农垦系统法院。至此,黑龙江垦区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审判体系。
同月 垦区两级法院遵照中共中央作出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坚决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在总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协同公安、检察等部门,在垦区开展声势浩大的“严打”斗争。
10月10日 中院下发农垦中法字[1983]14号文件,规定无期徒刑、死刑、普通刑事案件的复核仍由农垦中级法院按既定法律程序办理。
10月22日 经总局党委讨论,省委同意,中共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委员会下发农总党干字[1983]174号文件,任命杨德山为建三江农垦法院副院长:农总党干字[1983]175号文件任命赵长青为红兴隆农垦法院院长。
12月27日 中院下发农垦中法字[1983]22号文件,对1983年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制定了1984年工作要点:(1)坚持贯彻中央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方针,稳、准、狠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2)抓好整党工作。(3)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抓好队伍建设。(4)继续完成组建工作中遗留下来的任务,主要是调配干部,解决办公室及职工宿舍设备购置,做好各项后勤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