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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

大事记(1982—2002.6)

大事记(1982—2002.6)

1982年


7月20日 经国家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以黑检呈字[1982] 第7号文件向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在林区、农垦区建立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报告》。
  9月28日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正式通过批准组建农垦区检察机构。决定在黑龙江垦区设农垦检察分院一个,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全称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行使地方分市院职权。同时在宝泉岭、红兴隆、建三江、牡丹江、北安、九三、齐齐哈尔、绥化等八个垦区派出基层院,行使地方县区院职权。
  9月 黑龙江省委政法办、省编委以黑政(1982)20号文件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国营农场系统筹建司法机关及核定编制的通知》。黑龙江省人大下发(1982)10号文件《关于对林区、农垦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干部任免问题的批复》,对检法两院干部法职任免做出规定。
  10月28 Et 总局党委以农总党(1982)34号文件下发《关于国营农场建立司法机构及编制定员的通知》,确定各农垦区人民检察院编制及内部机构设置。决定在各农垦区院设置刑事检察科、经济法纪检察科、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科、办公室。
  1O月 总局任命杨碧歧、王亚臣为临时负责人,负责垦区检察机关筹建工作。在此期间,省检察院刘国志多次来垦区指导有关组建工作。
  11月15日 第一批检察干警赴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参加省检察院举办的科以上干部培训班,为期一个月,系统地学习了刑法、刑诉法和检察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