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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下序

第四章 控告申诉检察

章下序


黑龙江省农垦区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伴随着垦区检察机关的成立而开展工作。建院之初,控告申诉检察机构与监所检察合署办公,名称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科,对控告申诉检察的职能确定为:“依照法律政策规定,热情接待和正确处理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做好控告申请案件的复查工作”。
  1983年8月1日垦区检察机关正式开始办案,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同步进行。分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共接待处理来信36件,来访20人次,直接查处重大申诉案件一起。
  1985年,垦区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全年共接待来信来访279件次,其中自行立案查处41件,结案40件,结案率为97%。
  1986年,垦区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共接待来信来访384件,立案27件。同年12月,农垦区检察分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职能从控告申诉监所科分离出来,与法纪检察科合并为法纪控告申诉检察科。机构合署办公期间,实行人员专职负责,独立行使控告申诉检察职能。
  1987年,垦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初步转上了自办为主的轨道。根据工作实际,分院颁发了垦区控申检察工作评比条件,提出全年重复上访率不超过8%的工作指标。全年共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358件次,从中直接立案查处28件,比上年增加一点五倍,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988年7月农垦区检察分院根据省院通知精神,发文在垦区两级检察机关成立举报中心,与控告申诉科合署办公。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能是:直接受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贿赂、贪污、挪用公款,偷税抗税等经济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检举和控告,接受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不负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玩忽职守等渎职及其他犯罪事实的检举和控告,接受犯罪人员的投案自首。
  1989年3月23日,经黑龙江省农场总局编制委员会批准将控告申诉检察独立设置科室。
  1989年,垦区控告申诉检察全面贯彻实施控申工作细则,全年接待群众来信来访792件次(其中来信651件,来访141人),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自办案件19件,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7月农垦区检察分院下发《关于举报中心工作具体规定》,对举报中心的工作任务、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到1989年底,总局、管理局、农牧场三级举报中心(站)普遍建立起来,形成了举报网络化。
  1990年,垦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全区共受理控告申诉案件22起23人,立案16起17人,受理来信来访351件次,都及时做了处理,全年无积案。农垦区检察分院制定下发了《关于举报工作的八项制度》,即接受举报及登记制度;审查转办制度;查办制度;催办制度;反馈制度;保护举报人制度;奖惩制度;上下联系制度。从而规范了举报工作。1990年控告申诉检察最主要的特点是认真贯彻了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领导亲自办理控告申诉重大案件。红兴隆院王方检察长亲自接待并亲自到来访者所在地当面处理一起51人联名上访的案件,使之及时得以平息。分院控告申诉科还被省院评为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1991年,垦区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全区政治、经济、社会稳定的良好气候下,通过狠抓文明接待,及时查处告急案件和清理旧案,加强基础建设,收到明显效果,来信来访和控申立案均较1990年大幅下降。全年共接待来信来访192件,比1990年下降76%,受理控申案件38件,立案9件,比1990年下降77%,均已全部查结,使全区控申检察工作出现全年无未结案、无进京上访案、无缠诉案、无陈年积案的良好局面,连续两年被评为全省控申检察先进单位。
  1992年,垦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不断强化服务意识,积极开展“文明接待室”评比活动,推动了工作的深入发展。全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92件,比上年上升了52.1%,首次信访率92.5%,受理申诉案件43件,立案5件6人,全部查结,有效地维护了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1992年工作仍保持了“四无”,即无进京进省户,无上访老户,无缠诉户,无矛盾激化户,为垦区政治稳定做出了贡献。北安院被省院评为文明接待室。
  1993年,垦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发挥了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窗口的作用,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470件,受理申诉案件86件,经复查全部结案。建三江院及时处理了多起集体上访。九三院通过查办一件控申案件,挖出三名罪犯,平息了老干部和群众的义愤,为垦区稳定做出了贡献。同时开展文明接待室活动成绩明显,各院文明接待水平都有所提高,分院控告申诉科被省院评为文明接待室。
  1994年,垦区检察机关控申举报部门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702件,农垦区分院和北安农垦区院继续被省院授予文明接待室。
  1995年,垦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坚持服务于社会稳定这个大局,充分发挥控告申诉检察的职能作用和“窗口”桥梁作用,认真搞好文明接待,把妥善处理群众上访申诉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认真、主动、热情做好接待工作。全区共受理控告申诉案件29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526件(次),分院和各院1995年上半年处理了大批历史积案。妥善处理集体上访8起,杜绝了越级上访和告急上访的发生。分院控申科1995年继续保持省级文明接待室荣誉称号。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颁布实施。根据最高检统一要求,垦区两级检察机关设立赔偿工作办公室,机构设在控告申诉科内。
  1996年,垦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坚持为社会稳定大局服务的方针,狠抓了举报宣传和案件初查工作。各级注重把文明接待、妥善处理来信来访作为密切党群关系的政治工作来抓,全年共受理来信来访462件次。受理控告申诉案件49件,进行初查30件,立案10件。5月1日至6月1日,垦区检察机关开展了一次举报宣传月活动,同年8月按照省院的要求进行了举报宣传周活动。在两次宣传活动中,全区检察机关共出动宣传车13台次,发表电视讲话73次,发放宣传材料1200余份,共收到举报线索111件,其中贪污贿赂案件77件,为打击经济犯罪提供了充分的案源。全区各院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了奖励,奖金额达1.3万元。
  1997年,垦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以“文明接待室”评比为龙头,开创了“创一流业绩”的新局面。全年共受理来信来访447件,初查164件,初查后移送立案20件。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7件。全年积极开展了文明接待室创建活动,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扎扎实实地为来访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红兴隆院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了一件长达5年之久的上访老案。在创建活动中,北安院、宝泉岭院被评为省级文明接待室,北安院正在申报国家级文明接待室。全垦区已有75%以上的院进入“文明接待室”行列。1997年垦区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配合打击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春季攻势”和“秋季会战”,开展了两次举报宣传月活动,各基层院都设立了举报宣传站,还采取电视讲话、发宣传材料、出宣传栏等形式进行宣传,激发了广大群众的举报热情,使举报线索大幅度上升,为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提供了较充足的案源。
  1998年,垦区控申举报部门共受理举报线索283件,其中来信218件,来访65件。举报中心初查73件,移送立案9件,受理刑事申诉案件11件,立案审查9件,受理刑事赔偿申诉4件,审结2件。为庆祝全国检察机关举报宣传工作十周年,垦区检察机关开展了大规模的举报宣传活动,全区共设立举报宣传站182个,出动各种车辆124台次,印发举报宣传材料42000余份,有40人次正副检察长挂牌上岗接待。各院都在报刊、电视上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和检察长接待日。宣传活动期间,收到群众举报线索58件,接待群众法律咨询达2800余人次。12月根据高检院和省院要求,垦区有七个院统一了举报电话。分院控申举报中心被评为黑龙江省农垦区综合治理先进集体。
  1999年,垦区控申举报部门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控告举报线索496件次,其中来信324件,来访172次,完成举报线索初查案件75件,查办刑事申诉案件32件,查办刑事赔偿案件4件,办理刑事抗诉案件2件。全区两级检察长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60余次。全年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立足控申举报工作为垦区经济建设服务和维护垦区社会稳定。为了充分发挥控申举报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年初在省院和分院签订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同时,分院检察长也与八个基层检察长签订了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分院举报控申部门紧密配合上级院和总局各有关部门,在全国“两会”期间和政治敏感期,以及建国五十周年大庆期间,积极开展值班工作。根据省院《关于全省检察系统开展处理上访老户问题集中统一行动的工作意见》,专门发文对垦区1998年以前一直对处理意见不服、仍坚持越级上访的老户问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认真复查,逐人落实措施,及时兑现处理意见,做好息诉工作。同时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全区集中处理上访老户14户。垦区两级院控申部门还与党委纪检委协同查处了多起信访案件。有关院先后对名山农场的梁耀华、曾祥云,八五二农场的王莹,庆丰农场的曾敏等上访老户进行了息诉工作。
  二是认真开展以创建文明接待室为重点的文明窗口建设。根据高检院制定的基层检察院文明接待室验收标准,在全区开展了创建省级、争创国家级文明接待室活动。到目前为止,在北安、宝泉岭院继续保持省级文明接待室的基础上,又有分院、牡丹江院进入省级文明接待室,占全区九个院的40%,在全省农林检察系统名列前茅。
  三是加大举报宣传工作力度,进一步促进检务工作向社会公开。按照高检院和省院关于开展举报宣传活动的指示,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举报宣传周活动。在全区举报宣传活动期间,垦区各级检察机关出动检察干警498人次,设立举报宣传站点83个,出动各种宣传、新闻采访车辆82台次,各级正副检察长有58人次挂牌参加现场接待,发出各类宣传材料37430份,接待群众咨询2480 次,举办电视讲座26场,录制有关宣传讲话录音录像带20余盘,张挂举报宣传挂图44套,并在近百个人口密集地区巡回展出,制作宣传横幅40余幅,办宣传栏80余个。共受理举报线索51件,申诉17件。举报宣传活动重点宣传检察机关的职能、受案范围、检务公开的内容及中央有关反腐倡廉的指示精神。同时,配合民行、法纪部门加大宣传力度,促进了民行、法纪、控申工作的全面开展。
  2000年,垦区控申举报部门认真接待来信来访,共受理各类举报、控申案件线索571件,其中控告申诉案件线索122件,控申举报部门初查各类案件线索93件,移送立案27件。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以创建国家级文明接待室为目标,加大文明接待室创建力度。在全区已有四个省级文明接待室,五个分院级文明接待室基础上,2000年又推荐二个文明接待室申报国家级文明接待室,宝泉岭农垦区院文明接待室已被省院推荐申报国家级文明接待室。
  各院加大了举报宣传工作力度,开展了举报宣传周活动。进一步向人民群众宣传“检务十公开”。由于突出宣传高检院提出的“立案标准、举报须知、署名举报、件件答复”的宣传主题,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更加了解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立案标准,增加了检察工作透明度,进一步激发了群众举报热情。在举报宣传周期间,共设立举报宣传点88个,制作展板87块,出动警力351人次,出动宣传车76台次,有29名正副检察长参加了举报宣传活动。共受理各种线索121件,在全区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
  2001年,垦区检察机关控申举报部门共受理各类人民群众来信来访655 件,署名举报及来访控告461件,其中来访197件,来信264件,已经答复461件,做到了百分之百答复。初查案件线索63件,移送立案6件,受理各类申诉案件104件,其中受理刑事申诉案件29件,立案复查5件,全年办理刑事赔偿案件2件,全区检察长接待来访266人,批办案件125件,已办结95件。
  2001年,垦区控申举报部门,根据省检察院的工作部署,扎扎实实地开展了“三个百分之百”工作。新年伊始,分院赵天勇检察长代表分院与八个基层院检察长签订了“三个百分之百”工作责任状。分院控申科、举报中心及时下发指导性文件,并制定相应的各类工作表格,制定了相应的工作制度。在开展“三个百分之百”工作中,不仅注重了硬件建设,还把扎扎实实做好“三个百分之百”工作作为为树立新时期检察机关光辉形象的重点。九三农垦区检察院实行了首问责任制,即对来访群众第一位被询问的干警为第一责任人,能回答的问题要认真给予答复,不能直接答复的要负责将来访者介绍到检察长或控申接待室,决不允许出现推诿等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事情发生。北安农垦区检察院控申部门要求做到四个一样,即生人熟人一个样、初访重访一个样、态度好坏一个样、举报申诉一个样。牡丹江农垦区院坚持接待工作达到“三无”标准,即群众首问无疑问,对来访群众无推诿拒绝现象,接待中无徇私枉法行为。垦区各院还进一步完善了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把这项工作作为检察长日常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向社会公布了检察长接待日和举报电话,对检察长接待日的准备、记录、催办、反馈等项工作都做到了井然有序,使之形成了制度化、规范化。
  2001年,垦区各级控申举报部门全力以赴参加了全省组织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周的活动。于2001年6月25日至29日在全垦区开展了以“责任重于泰山,依法惩处渎职犯罪”为主题的举报宣传活动。宣传周期间,全区共设立各类举报宣传站点222个,出动检察干警654人次,出动各类车辆95台次,发放举报宣传材料39570余份,有49人次正副检察长参加挂牌上岗接待。制作宣传展板105块,举办座谈会102次,各院及部分检察室在垦区有线电视台播放了《责任重于泰山》宣传光盘,发表电视讲话60次。接待群众法律咨询886人次,收到举报线索60多件。这次活动由于宣传内容丰富,宣传面广,极大的激发了群众的举报热情,为垦区检察机关办理渎职犯罪案件打下良好的基础,对推进垦区整治市场经济秩序和严打斗争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2001年以来,垦区各类申诉案件和信访案件呈上升的发展趋势,控申举报部门紧紧围绕这一新的历史时期控告申诉的发案特点,加大办理刑事申诉和各类信访案件的工作力度。分院控申科在仅有两人的基础上,先后办理了刑事申诉案件和各类信访案件达9件。分院控申科还加大了交办案件的督办力度,2001年省院向我们垦区交办9件案件,分院向下交办案件7件,为了及时认真完成上级院交办案件,我们先后与总局纪检委、齐齐哈尔、建三江等分局纪检委沟通协调,以及和案件相关的各政法部门协调,使上级院交办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
  为了加强控申举报部门基础业务建设,全面推进了创建文明接待室工作,分院先后下发了《认真彻底依法治访决定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垦区控申举报基础建设的通知》,把树立检察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作为我们检察机关的系统工程来抓。分院控申科还组织垦区国家级文明接待室宝泉岭农垦区院控申科到九三农垦区院进行文明创建指导,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到目前全区九个院,年初宝泉岭农垦区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国家级文明接待室,分院、北安、牡丹江农垦区院继续保持省级文明接待室荣誉,上半年分院控申科被授予垦区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宝泉岭农垦区院控申科长李维君被分院记三等功一次。目前,还有九三农垦区院和建三江农垦区院正在积极创建条件申报省级文明接待室。
  附件一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黑检农控申复决字(1997)第3号
  申诉人:崔德山(原案被告人),53岁,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籍贯河南省扶沟县,原系庆丰农场二十二队队长兼支部书记。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崔德山不服牡丹江农垦区院农检控申复决字(97)第2号复查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于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九日立案复查。
  申诉理由:申诉人崔德山不服牡农检控申复决字(97)第2号复查决定,请求撤销该决定,认为复查决定书认定崔德山建房用材料转账支票混同连队一起转出不符合事实,复查决定认定的农场欠崔德山应付款数额与实际不符,农场欠其女儿崔文霞的款项可以用。
  经本院复查:一九九二年和一九九三年黑龙江省虎林县东风乡永丰村民崔玉贵与庆丰农场二十二队签订了建造兽医室、井房、材料库三项工程合同,合同工程决算为108900元。一九九三年九月当时任庆丰农场二十二队队长兼支部书记的崔德山找崔玉贵,说我要盖75平方米住房得多少钱,崔玉贵说得30000元,崔德山说你给我盖吧,钱等把房子盖起来后咱们再算账。尔后,崔玉贵给崔德山在庆丰农场场部建了一栋75平方米住宅,50平方米仓库和16米长的围墙。其建材与连队工程材料由崔玉贵一起赊账拉回,一九九三年十二月房子盖好后,崔玉贵将连队工程费用和崔德山私人建房费用混在一起,由连队结算金额为134957.41元。崔德山对连队会计尤滨说,用农场内部转账支票把钱转出,超过连队工程决算部分挂其个人账,用连队欠其应付款化解,不够部分用现金还。同年十二月二十日会计将超支部分挂在其他应付款崔德山个人帐户上。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崔德山调农场科研站工作,会计尤滨年底搞年终决算,农场审计科对崔德山进行离任审计,崔德山本人又没有及时办理平账手续,直至案发。崔德山于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九日将挪用公款本息26595.83元交到庆丰农场检察室。
  经审查查明,庆丰农场场办发(91)23号、场发(91)45号文件“关于在全场开展以清欠为重点的法律服务会战的通知”明文规定“原意磨账而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办理有效手续,也可以办理”。截止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庆丰农场二十二队欠崔德山家庭农场款4388.07元,工资766.80元,一九九○年以前奖金705.84元,集资款本息6900元。欠其女儿崔文霞家庭农场款1452.24 元,工资207.52元,集资款本息12020元,共计28371.74元。
  经本院复查决定,申诉人崔德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1)崔德山为个人建住房时让承建人以连队名义赊欠建筑材料是出于连队欠其款而采取的磨账的目的,这符合一九九一年庆丰农场(91)45号文件精神。客观上在连队会计结算时明确表示用连队欠其应付款化解,不够部分用现金还。主观上不存在挪用的目的。(2)崔德山没有能及时办理磨账有关手续客观上存在着连队年终搞决算,会计调动,审计科封账和崔德山调出二十二队等原因。(3)崔德山采用磨账为其结算个人建房款没有及时按农场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应视为违反有关场规和财务规定。
  综上所述,撤销牡农刑免字(94)23号和牡农检控申复决(97)2号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二
             我们是怎样努力做好控申工作的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控申科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直接依靠群众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检察业务工作,这个部门是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部门,它是检察院联系群众的纽带,工作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严格执法,狠抓办案”方针的实施,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地位、作用,关系到检察干警的形象,关系到人民民主安定团结,确保一方平安等大问题。因此,我院千方百计地努力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出实效,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一年来,我们共受理来信来访15件,直接处理8件,转有关部门处理7件。得到上级的表扬,受到当地百姓的好评,被人们誉为“替人民办好事的父母官”。
  我们的体会是:
  一、领导是关键
  院党组对控申工作非常重视,把这项工作当作检察院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和其它工作一样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同奖惩。领导带头做好这项工作。检察长、副检察长一齐上阵。李志检察长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待群众上访,对来访群众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来访者往往带气而来,高兴而归。两位副检察长也都亲自办案,使控申案件准确、及时得到妥善解决。1993年3月4日接到一份举报材料,反映鹤山农场公安分局在办理蔡军强奸案时,将有罪按无罪处理,引起当地群众、老干部强烈不满,要组织群众上街游行。接到举报信后,院党组当即决定,由主管副检察长于承国带领控申科、批捕、起诉科等同志组成调查组,深入发案地,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经查,被告人蔡军已构成强奸罪,其父蔡莱新由于多方活动,以给被害人父亲王连清5000元为代价使被害人改变原陈述,双方私了,后蔡莱新又托人送给有关公安人员1000元人民币(当日被干警交公安局),致使一起强奸(未遂)案变成流氓行为治安案,对蔡莱新和王连清的行为已构成包庇罪,一并进行了刑事处分,并建议鹤山农场公安分局从此案中认真吸取教训,提高执法水平。也因为如此,该场的干部、群众无不拍手称快。
  一天,一位衣服褴褛的建边农场四队妇女范卫芬来访称:因生活困难向队长借钱买粮,被生产队长郭继汾打断肋骨,其丈夫长期上访无人管,管的人也管不了,郭继汾横行霸道,现在还有没有王法。副检察长亲自接待,弄清案情,调取证据,并与公安、法院共同研究案情,最后将此案以轻伤害移送法院处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附带民事,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上访人宋兴亮,跪在地上向检察人员一边磕头,一边哭着说:“你们是青天大老爷!”并慷慨地掏出赔偿所有的钱,往我们兜里揣,被我们一一拒绝。后来又多次带着从山里采来的野菜(蕨菜)山榛子送给我们,以表达她的心意,也被我们谢绝了。
  二、公正是前提
  为了加强控申工作,院党组根据院里的实际情况,把原起诉科科长,具有20多年政法工作经验的刘云祥调任控申科当科长。上任不久,便接到在押犯张凤尧之妻魏艾的申诉,理由是:原审认定事实失实,定性不准,量刑过重。被告人张凤尧,判刑前系嫩江农场第十队生产队长,于1992年10月20日经九三农垦法院以贪污、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这起案件的公诉人就是接待魏艾的现任控申科科长刘云祥。当时,审理起诉被告人张凤尧时,张耍尽花招,把办案人折腾得东奔西跑,在铁的证据面前,仍拒不认罪,态度蛮横,经刘云祥多次提审,耐心教育才勉强认为有贪污行为。法庭上刘云祥慷慨陈词,有理有据地指控了犯罪分子张凤尧,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老百姓都说:“检察院为民除了一霸。”可是,魏艾提出申诉,是否原定事实真有失误。刘云祥严格遵照检察机关办案的法律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又全面地复查了这起案件,复查结果是:张犯受贿罪,贪污罪成立,但受贿两笔中,其中一部分属张应得的,其中一部分属礼尚往来,但部分事实证据不足,量刑过重,建议法院改判,1994年6月3日,九三农垦法院改判被告人张凤尧受贿罪、贪污罪四年六个月。申诉人及家属非常满意,认为法律是严肃的、公正的,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同时,感动了被告人张风尧,表示一定认罪服法,重新做人。
  又如,嫩江农场修造厂郭振德之妻刘爱珍来检察院声称:其子郭铁军右耳膜被公安分局的干警打成穿孔,如不给解决就上总局、省里上访。我们三次前往嫩江农场进行调查,经查:嫩江农场公安分局个别工作人员在办理收缴匕首过程中,将持有匕首的郭铁军打成耳穿孔。公安分局已先后为郭铁军在多家医院进行治疗。调查中又发现:刘爱珍为其子开出假药费票据三千余元。对刘的这种行为讲清了利害关系,给予了批评教育。致使刘爱珍感动地说:“多亏了检察官及时给我指出错误,不然我会走上斜道儿,今后一定好好学法,做遵纪守法的人。”与此同时由肇事者付清了全部医疗费和精神补偿费,又在全体干警大会上做了深刻检查并给予行政处分。
  三、效果是生命
  控申工作最主要的是讲究实效,把工作落到实处。根据这一主导思想,我们科针对一起又一起上访案件,多做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多方位、多渠道地排除阻力,办一案,安定一片,团结一面,争取获得社会最佳效果。
  1994年经过我们的努力自诉了一起刘胜兰20年上访案件。
  刘原系尖山农场一名长期临时工,于1974年6月23日干活时,被农场正在作业的拖拉机撞伤,由于当时赶上机构合并,一时无人管,其本人多次去省、总局、管局上访告状,未能解决。刘于1993年3月3日拄着拐杖,手持尖山农场信访便条(便条既无公章又无落款),来院上访,声称:信不过尖山农场,还要到省里告状。我院领导和控申科的同志共同接待了她,同时把尖山农场写的便条逐条、逐句地念给她听,并解释字里行间的含意,又耐心地做思想工作,详细地讲解法律的有关规定,坚定了她相信党的正确领导,相信党的政策及法律的信心。之后,我们与尖山农场主管信访的领导把事情又落到实处,按规定,从1974年6 月至1994年6月,共240个月,补发了生活费4300元,以后每月给刘18元生活费,直至死亡为止。额外又给生活补助费2000元,因伤住院治疗费由农场予以核销。刘胜兰感激地说:“这回我又遇到清官了。”
  九三行管处工人殷丙学,群众称他为“老上访”。他自幼学会一套刻字技术,颇有名气,堪称为首屈一指的刻字能人。可是,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相继涌出一些经批准、手续完备的、现代化的刻字社。他认为是抢了他的饭碗儿,千方百计地搜集一些不实的复印件,经常到省城、总局及司法部门上访告状。有关部门的答复,其本人不服,继续上告。后来到检察院上访,我们热情地接待了他,认真地听了他讲的一切理由,结合我们调查的情况,认真地给他讲了当前改革开放,把经济搞活,由计划经济变为市场经济,合法竞争是允许的,不是谁抢谁的饭碗的道理,使他的思想有了一定的认识和提高。我们又到公安局治安科,进一步掌握了有关情况,又进一步做殷的工作,最后他说:“我没有什么话可说了,得转变观念了。”面带笑容走出控申科,走出上访圈儿,至今再也不见他上访告状了。
  四、服务是根本
  1993年4月份,我们收到红五月农场群众的举报,反映该场1992年年底从外地购进了5000吨煤,职工买到家烧不着,水只能烧到50度,连馒头也蒸不熟;学校的学生喝了烧不开的水跑肚拉稀上不了课;医院的暖气不热,把轻病号冻成重病号,把重病号冻得转了院。一些老职工成天围着党政班子主要领导声称:“你们是不是共产党的官,怎么买这样的煤给我们烧,你们捞了多少好处,你们这个班子,我们信不着!”备耕生产搞不了,职代会也开不上,各单位也纷纷向职代会提案,要求弄清这件事。当我们接到举报后,认为此事性质不明,难以归口。院党组果断决定由一位副检察长同控申科长前往红五月,对群众举报这一热点认真调查研究,弄清此案的真伪。经过两个月的时间,往返哈尔滨、鸡西、双山等地,进行大量的内查外调工作,终于查清了煤案,5000吨纯属劣质煤,从而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80余万元,为群众挽回18万元的损失。有关责任人移交行政做了处理。
  在办理煤案过程中,我们同时发现主管财务的副场长(县、处级)于海文挪用公款的罪行,立即移交经济科办理,后被我院起诉科起诉到法院,法院对被告人于海文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于海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宣判大会之前,我们在红五月农场召开了千人法制宣传大会,将煤案的整个调查结果,公布于众,使广大干部受到了震动。
  红五月的煤案涉及千家万户,不仅挽回经济损失,更主要是挽回了政治影响,全场干部职工无不拍手称快。当年红五月农场由亏损场,一举盈利近千万元。群众都说:“检察机关真是为企业服务,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好卫士”!
                                  199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