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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第二篇 职务犯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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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区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案件1983年以前由各农牧场所在地的市、县检察机关管辖。1982年9月,根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除哈尔滨农管局所属农场和嘉荫农场、宁安农场、海林农场、小岭水泥厂、浩良河化肥厂、佳木斯肉联厂等地的职务犯罪案件仍由地方管辖外,垦区其他地区的职务犯罪案件划归垦区检察机关管辖。1983年8月1日,垦区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案件行使管辖权。建院20年来,垦区检察机关共受理贪污贿赂案件2820件,立案侦查1392件1574人,办理大要案350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647余万元。受案初查法纪案件802件,立案侦查293件。垦区20年的职务犯罪检察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学习探索阶段(1983—1988年)。垦区检察机关自1982年11月开始组建以后,在省检察院的统一组织下,从各个行业选调的干部先后在梅里斯、香坊等地集中培训,然后送到地方检察院进行实习,省院检查验收后于1983年8月1日开始办案。全区年平均立案数在30件左右;第二阶段为提高发展阶段(1989—1994年)。以“两高”通告和党的十四届二中全会为主要标志,经过五年的锻炼,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垦区检察机关两级院奋力拼搏,立案查处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的数量增长迅速,全区年均立案125件;第三阶段为徘徊动荡时期(1995—1996年)。1995年在理顺垦区体制改革期间,垦区政法体制不稳定,检查干警人心浮动,老干警离退休,骨干调动到地方检察院或改行做其他工作,人才大量流失,导致垦区职务犯罪的立案数下降幅度较大;第四阶段为完善成熟阶段(1997—2001年)。“两法”修改后,检察机关管辖的自侦案件的范围有所调整,贪污贿赂检察管辖的案件为12种,偷税、抗税、假冒商标等案件划归公安管辖。法纪检察管辖的案件为41件,但由于垦区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不全(如没有海关、税务等),实际上垦区法纪管辖的案件只有26种,并且垦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较少。基于上述原因,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数下降,年均55件,但执法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干警执法观念由只注重实体法向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转变,自侦部门的基础建设的规范化程度有显著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