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设置
第三篇 机构 队伍
第一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第一节 机构设置
一、机构的建立
垦区创建初期至1968年,农场没有公安分局和法院。1968年至1976年生产建设兵团设立了保卫处、科、股、和军事法庭,含有检察职能。1976年兵团体制撤销后政法职能划归地方管理,1977年4月,根据中共中央转发的全国十七次公安会议纪要和国务院转发的全国国营农场会议纪要精神,国务院组织21个部委赴黑龙江垦区进行调查研究,其中政法小组在深入垦区和有关市县调查后,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政法工作的调查报告》,明确提出了在垦区设置政法机构的意见。根据该意见,经过充分研究、论证,1980年以后,黑龙江省委、省人大、省政府从垦区的历史及现实出发,决定在黑龙江省农垦区恢复、建立公、检、法、司等政法机构。
1982年8月,经国家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批准,黑龙江省委同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以黑检呈字(1982)第7号文件向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在林区、农垦区建立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报告》。1982年9月28日,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我省林区、农垦区建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1982年10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及各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开始组建。
二、内部机构设置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行使地方分市院职权。农垦区分院下辖宝泉岭、红兴隆、建三江、牡丹江、九三、北安、齐齐哈尔、绥化等八个基层院,行使地方县区院职权。基层院的全称为:黑龙江省×××农垦区人民检察院。1989年10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检发人(1989)31号《关于农垦区检察院在农垦系统所属国营农场派驻检察室的通知》精神,垦区八个基层检察院在垦区100个农牧场派驻了检察室。经过1993年下半年组织整顿,保留了88个派驻检察室。2001年6月在总局政企分开改革中,总局以黑垦局办文(2001)40号文件同意在全垦区设置57个检察室。
垦区检察机关成立之初,总局党委于1982年10月28日以总党(1982)34 号文件下发《关于国营农场建立司法机构及编制定员的通知》,确定各农垦区人民检察院编制及内部机构设置。决定在农垦区检察分院设置刑事检察科、法纪经济检察科、控诉监所检察科、办公室、政研室。在八个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下设办公室、刑事检察科、法纪经济检察科、控诉监所检察科。1987年4月8日根据农总编字(86)3号文件批准,农垦区检察分院将原经济法纪检察科、监所控告申诉检察科的设置调整为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法纪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各基层农垦区院也做了相应的调整。1988年11月10日,总局编委以农总编字(1988)24号下发《关于成立干部培训工作站的批复》,同意农垦分院成立干部培训工作站,为正科级。1989年3月23日,总局编委下发《关于总局检察分院设立控申检察科的批复》,同意将分院法纪控申检察科中的控申工作分离出来,设立控告申诉检察科。八个基层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也相继设立了控告申诉检察科。1989年5月23日,总局编委以农总编办函(1989)4号文件批准农垦区分院关于调整内部机构的请示,同意把原设的政研室改为研究室,增设政治工作处、技术科。以上三个机构均为科级。同年8月7日,总局编委以农总编办字(1989)12号文件同意中共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党组织设立纪检组,行政设监察室,合署办公,为正科级。八各基层院配备专兼职纪检、监察员。1990年7月23日,根据上级要求,总局编委以农总编字(1990)50号文件批准农垦区检察分院成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为副处级内设机构,同时撤销分院经济检察科。各基层检察院的经济检察科更名为“贪污贿赂检察科”。1992年3月7日,总局编委以黑垦编字[1992]15号文件下发《关于总局公、检、法三机关设立政治处的通知》,同意农垦区检察分院设立政治处。政治处主任为副处级,政治处副主任为正科级。1992年9月26日,总局编委以黑编字[1992]67号批复,同意农垦区检察分院将“干部培训工作站”更名为“黑龙江省农垦检察官培训中心”。1993年4月30日,总局编委以农总编办函(1993)2号批复,同意农垦区检察分院设立民事行政检察科。1994年,根据总局编委下发的《关于垦区各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增设民事行政的通知》精神,垦区两级检察机关设置了民事行政检察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