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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编制和人员配备

第二节 编制和人员配备


一、编 制
  1982年,垦区检察机关成立之初,根据省委政法办、省编委黑政(1982)20 号文件、黑编(1982)84号文件《关于国营农场系统筹建司法机构及核定编制的通知》,核定农垦检察机关编制为215人(含省检察院农林处8人)。分院机关编制数为28人,八个基层院编制数为179人。1984年1月19日,总局党委以农总党干字(1984)4号文件下发《关于增加总局、宝泉岭、红兴隆、建三江、北安、九三管理局检察院编制的通知》,因垦区劳改农场已收劳改犯人,总局和管理局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工作亟需加强,总局党委决定:农垦区检察分院在原编制的基础上增加监所检察编制2人,宝泉岭、红兴隆、建三江、北安、九三管理局检察院各增加监所检察编制1人。1987年8月7日,农场总局编委以农总编字(1987)16号文件下发《关于“三大刑”上收后调整总局、管理局两级公、检、法机关编制人数的通知》,决定给农垦区检察分院增编7名。1990年7月23日,因农垦区检察分院成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和各农垦区院经济检察科更名为“贪污贿赂检察科”,总局编委以农总编字(1990)50号文件通知,垦区检察系统增加人员编制共20名。其中:农垦区检察分院7名,宝泉岭农垦院2名,红兴隆农垦院3名,建三江农垦院1名,牡丹江农垦院2名,北安农垦院2名,九三农垦院1名,嫩江农垦院1名,绥化农垦院1名。1992年,根据省人民检察院黑检发人(1989)31号《关于农垦区检察院在农垦系统所属农场派驻检察室的通知》文件的精神,总局黑垦编字(1992)7号文件同意在农场设立检察室,列农场机关序列。没有核定具体编制数。人员编制由农场自定,经费自理。1998年1O月22 日,省编委下发黑编(1998)189号文件,核定垦区检察机关编制增加到381人。其中农垦区检察分院73名,基层检察院308名。
  垦区检察机关成立至今,编制始终未纳入国家检察专项编制。现有黑龙江省编委核定的编制381人(两级院编制),农垦总局核定的企业编制264人(检察室编制)。其中农垦区分院有黑龙江省编委核定编制73人;宝泉岭农垦区院、红兴隆农垦区院、建三江农垦区院、牡丹江农垦区院、北安农垦区院、九三农垦区院各有省编委核定编制41人,总局企业编制30人;齐齐哈尔农垦区院、绥化农垦区院各有省编委核定编制31人,总局企业编制25人。
  二、人员配备
  垦区检察机关(含检察室76人)现有干警271人,有正副检察长28名,厅级干部1名,处级以上干部48名;专科以上学历260人,占干警总数的96%,其中法律专业241人,占干警总数的89%,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5名;有党员240人,干警平均年龄为37岁。
            黑龙江省农垦区检察机关编制及机构设置表
  表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