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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领导体制和领导机构

第三节 领导体制和领导机构


一、领导体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林区、林业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黑龙江省农垦区检察机关是国家设置在农垦区的地方普通法律监督机关。它们同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国家政权机构没有任何关系,人员编制和经费由农垦系统解决,业务上除受省检察院的领导、监督外,自成体系,是独立于所在行政区域其它政权组织之外的另一套检察机构。按照省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文件,农垦检察分院是省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地市一级检察院的职权,各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行使县区一级基层院的职权,两者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最后统属于省检察院领导。由于农垦体制的特殊性,农垦区检察分院和各农垦区人民检察院的党政关系和干部分别由黑龙江农垦总局党委及各分局党委领导和管理。农垦区检察机关的人员编制由黑龙江省编委按国家事业编制核定,干部的配备由农垦总局各级组织部门按编制配备、任免,报省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领导机构
  (一)检察长。检察长是检察机关的首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1982年垦区检察机关成立之后,1983年9月刘念策任农垦区检察分院第一任检察长。农垦区检察分院、各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暂按总局党委工作部门的正职配备(分院检察长为正处级,基层院检察长为管理局正处级)。1985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法院、检察院干部配备的通知》中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判员、检察员应当配备政治上坚强,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敢于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具有相当文化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懂得法律,有审判、检察工作能力的干部担任。”并要求检察长一般应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副职配备。按照上述精神,1986年垦区两级检察机关的检察长理顺为同级党委的副职。1995年3月赵天勇任农垦区检察分院党组书记,1998年4月任检察长、党组书记。
  农垦区检察分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结合垦区检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检察长岗位责任制》。具体规定检察长的职责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主持和领导检察委员会和院务会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种法律规定,保证各项法律的正确实施。
  2.全面了解掌握全院及所属基层院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党委和省院的工作部署,制定工作计划。
  3.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知识及各项检察业务。加强政治思想工作,调动广大干警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全体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4.主持检察委员会、依法讨论决定各种重大、疑难案件。如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要及时报请省人民检察院决定。
  5.负责对党委和省院请示报告工作,及时传达贯彻总局党委、省院文件和会议精神。
  6.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指导各项工作开展。
  7.定期接待人民来信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本院的助理检察员、书记员。
  9.关心干警生活,协助解决干警切身问题。
  10.副检察长协助检察长工作,并按照领导分工和责任制积极完成各项工作。
             农垦区检察分院历任检察长
  表3-2



  (二)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法定的专门机构,也是检察工作的指导和决策机构。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
  1982年,垦区各级检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在组建之后,相继设立检察委员会。农垦区检察分院第一届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刘念策,检察员赵天勇、林泽云、杨信华、凌瑞华等5人组成。各农垦区检察委员会5—7人。检察委员会的委员一般由检察长、副检察长、部分检察员组成。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结合垦区检察机关的工作实际,农垦区检察分院制定了《检察委员会会议制度》,规定其职责是:
  1.讨论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高检院、省内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
  2.讨论本院直接受理和各基层院请示的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和抗诉案件,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3.讨论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立法建议和向省院所做的工作报告和专题报告;
  4.检察长认为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
           农垦区检察分院历任检察委员会委员名录
                 (1982—2001年)
  表3—3



  (三)党组。检察机关设立党组,实行政治领导,保证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检察职能。
  1982年,垦区检察机关成立之初,各院就建立了党支部。1984年,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农垦区检察分院成立党组。各农垦区院也相继成立了党组。农垦区检察分院第一届党组由检察长刘念策任党组书记,赵维希、赵天勇为党组成员。1995年3月刘念策检察长退职休养,赵天勇任党组书记。
  农垦区检察分院党组职责:
  1.制定全局性的重要决策、决定、规定和制度。检查监督本院及所属院各基层院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保证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2.贯彻上级党委的指示和决定,结合工作实际研究落实措施,制定长远规划和近期工作目标,定期向上级党委汇报工作。
  3.加强对本院及各基层院政治思想工作的领导。讨论、决定机构、编制、人事等重大问题,检查党的宣传、教育、组织建设、纪律检查等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4.协助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考核干部,按照组织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自行管理和任免干部,不断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各级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5.做好上级党委和政法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6.其他需要党组决定的事项。
           农垦区检察分院历任党组成员名录
              (1982—2001年)
  表3-4


  续表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