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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职任免

第四节 法职任免


垦区检察干部法职任免工作,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三款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第二十四条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设置的工矿区、农垦区、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均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根据黑龙江省人大(1982)10号文件《关于对林区、农垦区人民检察院院干部任免问题的批复》中的第二条规定:“林区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任免。”第四条规定:“林区、农垦区基层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省人大常委会暂时授权省人民检察院任免。”对上述检察干部的具体管理程序,经中共中央组织部同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以高检发(人)字(87) 第13号文件印发了《关于加强检察干部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派驻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由党内审批,提名到人大任免。
  农垦区检察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法职任免,根据高检院的《规定》,具体呈报任免程序是:检察长、副检察长由总局党委组织部会同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共同进行考核,取得一致意见后,检察长由总局党委提名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副检察长由总局党委审批。经党内审批后提出人选,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任免。检察员由分院政治处协助总局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经分院党组讨论决定上报省人民检察院,提请省人大任免。检察委员会委员由分院政治处向检察长提名,经分院党组讨论同意后,上报省院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农垦区各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法职任免呈报程序是:检察长副检察长经两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农垦区分院政治处考核后,分别由总局党委、分局党委审批,经分院党组同意后上报省人民检察院任免。检察员由各分局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经本院党组讨论同意后上报分院,由分院政治处审查提交分院党组讨论同意,由分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检察院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