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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在林区、农垦区建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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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在林区、农垦区建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的通知


       印发《关于在林区、农垦区建立人民法院
              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的通知             
                 黑人大(1982)9号
  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林区、农垦区建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已于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八日第十七次人大常委会例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一九八二年十月十六日
  附《决定》一份
              黑龙江省五届人大常委会
            关于在林区、农垦区建立人民法院
                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八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证在林区、农垦区正确及时地实施国家法律、法令,有效地打击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适时处理民事纠纷,保卫林业和农业基地的建设,保护人民的民主、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的迫切需要,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设立林区、农垦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报告,特做如下决定:
  一、设立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设立柴河、穆棱、八面通、绥阳、东方红、迎春、东京城、大海林、林口、海林、亚布力、苇河、方正、山河屯、清河、通河、桦南、双鸭山、鹤北、鹤立、双丰、铁力、朗乡、桃山、通北、沾河、绥棱、十八站、图强、阿木尔林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二、设立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设立宝泉岭、红兴隆、建三江、牡丹江、九三、绥化、嫩江、北安农垦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三、国家有新的规定,本规定与其不一致时,按国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