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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农场系统筹建司法机构及核定编制的通知

关于国营农场系统筹建司法机构及核定编制的通知


            关于国营农场系统筹建
              司法机构及核定编制的通知
                黑政[1982]20号
                黑编[1982]84号
  省农场总局党委:
  根据省委指示,经与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并经中央有关部门同意,现对农垦系统筹建司法机构和编制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1.建立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分院。
  2.在八个农场管理局建立基层农垦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即: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人民法院和农垦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人民法院和农垦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人民法院和农垦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人民法院和农垦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人民法院和农垦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人民法院和农垦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嫩江农垦人民法院和农垦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人民法院和农垦人民检察院;
  3.农垦中级人民法院、农垦人民法院可配备专职司法行政干部,承担司法行政工作。在农场管理局所在地设立农垦法律顾问处,工作面向垦区,业务上由所在地区行署司法局负责指导。
  4.为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政法各机关的工作,农场总局党委、各农场管理局党委应根据中央[1982]五号文件精神,设立必要的机构或配备专职干部。
  5.人员编制。经与有关部门反复协商,全省建立农垦司法机构,在现有人员基础上暂增加编制六百人,除拨给省法院编制十二人、省检察院八人外,其余五百八十名编制,由农场总局根据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工作任务,商同各农场管理局具体分配,并报省备案。增加编制所需的劳动计划指标,由农场总局自行调剂解决。人员开支亦由农场总局包干结余中解决。
  国营农场系统设置的公安机构,均维持现状,不做变动。
  二、职权、隶属和管辖范围
  1.农垦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分院行使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分院的职权,在业务上分别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和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辖区为红兴隆、宝泉岭、建三江、牡丹江、北安、九三、嫩江、绥化八个农垦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农垦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地方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在业务上分别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和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上述检、法机构的职权,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规定,即按规定执行。
  3.农场总局所属哈尔滨农场管理局及依兰农场、依兰收获机厂、宁安农场、海林农场、龙头农场(在宝清县)、小岭水泥厂(在阿城县)、林源石化厂(在大庆市)、嫩江机械厂、佳木斯肉联厂、佳南农场(在佳市)、浩良河化肥厂(在伊春市)、嘉荫农场的司法工作仍由所在市、县管辖。
  三、干部任免
  农垦人民检察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及农垦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呈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农垦基层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上述干部,呈请省人大常委会分别授权省人民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免。
  党内的干部审批任免,按党组织的规定执行。
  四、农垦检、法机构的设置、职权、人事任免等,由省检察院和省法院向省人大常委会作正式报告,呈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五、农垦检、法机构的筹建工作,由省检察院和省法院协助农场总局党委抓紧进行。在农垦两级检、法机构未形成办案能力之前,辖区发生的案件;仍由所在地、县检察院和法院受理。
                            中共黑龙江省委政法办公室
                              黑龙江省编制委员会
                             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