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任免黑龙江省农垦区、林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法职
人员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任免黑龙江省农垦区、林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法职
人员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任免
黑龙江省农垦区、林区人民法院和人民
检察院法职人员的决定
(1999年1月29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在黑龙江省农垦区、林区设立的中级与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检察分院与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由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督。
一、根据l996年《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改进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部分法职人员任免办法的决定》,农林两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简称农林“两院”)法职人员的任免,由人事委员会审议,报告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
二、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农林“两院”法职人员的议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定程序报请。
三、上述人员的任免职决定,由省人大常委会公布并颁发任命证书。
四、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实行。黑人大[1982]10号文件《关于对林区、农垦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干部任免问题的批复》及随后下发的《关于下放和调整对农林“两院”部分法职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1995年4月)、《关于下放十八站等三个林区基层法院和检察院部分法职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1996年黑人大人字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