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垦区检察院在农垦系统所属国营农场派驻检察室的通知
关于农垦区检察院在农垦系统所属国营农场派驻检察室的通知
关于农垦区检察院在农垦系统
所属国营农场派驻检察室的通知
黑检发(人)[1989]31号
农垦区检察分院:
今年以来,为了适应农垦区检察工作的需要,在省农场总局各级党委的关怀和支持下,检察机关在省国营农场总局所辖农场进行了派驻检察室的试点工作。目前已建立检察室32个,配备专职检察干部92人。这些检察室在派驻的检察院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提供犯罪线索。协助办理案件,接待群众举报以及开展法制宣传等项工作中发挥了明显的作用。实践证明,在国营农场派驻检察室,与公安分局、人民法庭相对应,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将起积极作用。为此,省院决定在农垦系统国营农场派驻检察室。现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检察室是农垦区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与人民法庭相对应。规格同人民法庭。
检察室由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在征得有关农场同意后,上报农垦区检察分院,由农垦检察分院批准并报省院备案。
检察室名称应是在国营农场所在地前冠以派出的人民检察院名称。如:“兴凯湖”农场检察室全称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兴凯湖检察室”。
检察室批准成立后应挂牌办公。检察室印章规格与人民法庭印章相同,由农垦区检察分院统一刻制。
二、干部配备,管理和法职任免
检察室的人员应选配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年富力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的干部担任。编制由所在农场解决,一般配备3至5人。设检察员1至2人,助理检察员1至2人,书记员1人。检察室主任、副主任由检察员兼任,负责检察室的领导工作。
检察室各类人员的职级比照国营农场人民法庭各类人员职级配备。干部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党组协助当地国营农场党委管理。
法职任免比照农垦区院的各类检察人员任免办法执行。
三、检察室的工作任务
1.协助派出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各种案件。
2.依法对农场公安分局的侦查活动及人民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监督监外执行罪犯的改造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4.接待人民群众举报的各类犯罪案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和控告申诉。
5.办理派出的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办公用房及经费
检察室的办公室用房和办案、办公经费由所在农场解决。服装、枪支及其它装备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报农垦区检察分院汇总,由省院按规定价拨,费用由所在农场解决。
望接此通知后,积极开展工作,凡未在国营农场派驻检察室的农垦区人民检察院,都应按照省院的要求,抓紧把检察室建立起来;已成立检察室的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请你们将建立检察室的情况及时报送省院。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