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营农场系统建立司法机构及编制定员的通知 在编制内,总局农垦中级人民法院,设正、副院长三人,各管理局农垦人民 法院设正、副院长二至三人。总局农垦人民检察分院设正、副检察长三人。各管理局农垦人民检察院设正副检察长二至三人。
在编制内,总局检、法两院设司法警察各六人,其中男四、女二;管局检、法院各四人(男女比例自定)。
农场法庭现有编制已不适应任务需要,必须适当增编,达到办案合法编制。并在每个法庭配备专职或兼职法警二人。此外,在设有法庭的农场增配驻场检察员和司法助理员。这方面的增编计划,将由总局向省写专题报告。在省批准之前,各农场可以从实际需要出发,在现有场部干部编制内适当调剂解决。
农垦法院、检察院、法律顾问处和政法办编制经费,分别列入总局、管局“政策性、社会性支出”预算,经批准后,由总局财务处拨款。
四、干部任免
农垦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及农垦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呈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农垦基层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上述干部,呈请省人大常委会分别授权省人民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免。
党内的干部审批任免,按党组织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委员会
一九八二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