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垦区大型农场设立检察室的通知
关于垦区大型农场设立检察室的通知
黑垦编字[1992]7号
各管理局、各农牧场:
为了进一步完善垦区法制建设,加强基层检察工作,根据省检察院《关于农垦区检察院在农垦系统所属国营农场派驻检察室的通知》(黑检发(人)[1989] 31号文件)和《对(关于农垦区检察系统所属农场检察室编制问题的请示)的答复)(黑检函[1991]60号文件)精神,总局同意在垦区大型农场设立检察室,为正科级机构,列农场机关序列,业务工作由各管理局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编制由农场自定,经费自理。中、小型农场不设检察室,其检察任务可由各农场纪检委或监察部门承担。各检察室的任务,职责由农垦区人民检察分院另行行文。
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编制委员会
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