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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局公、检、法三机关设立政治处的通知

关于总局公、检、法三机关设立政治处的通知


                  黑垦编字[1992]15号
  农垦公安局、农垦区检察分院、农垦中级法院:
  根据《人民公安机关政治工作条例》、黑龙江省《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建立健全政工机构的通知》(黑检发(会)[1990]22号)和黑龙江省《关于建立健全法院政工机构和干部配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法政字[1990]60号)文件精神,同意农垦区检察分院、农垦中级法院、农垦公安局设立政治处。检察院、法院政治处主任为副处级,政治处副主任为正科级。农垦公安局政治处主任由农垦公安局副职级干部担任,副主任高配为正科级。
                         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编制委员会
                             一九九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