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检察院农垦区分院“干部培训工作站”更名的批复
关于省检察院农垦区分院“干部培训工作站”更名的批复
关于省检察院农垦区分院“干部培训
工作站”更名的批复
黑垦编字[1992]67号
检察院农垦分院:
现对你院《关于将原“干部培训工作站”更名为“检察官培训中心”的请示》(黑检农字[1992]37号)批复如下:
根据省检察院党组《关于成立中国高级检察官培训中心黑龙江分部委员会和省检察官培训中心委员会的通知》(黑检党发[1992]33号)精神,总局同意将你院“干部培训工作站”更名为“黑龙江省农垦检察官培训中心”。更名后原规格不变,不另增编。
中共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委员会
机构编制委员会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