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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缴赃款赃物问题的有关规定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缴赃款赃物问题的有关规定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缴赃款赃物
                问题的有关规定
                 农垦中法字(84)10号
                 黑农总财字(84)19号
                 黑检农字(84)14号
  当前在打击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活动中,有的单位对赃款赃物不愿随卷上缴,从中截留致使案件不能依法进行诉讼活动,严重的影响了案件的起诉和审判工作,超过了法定时限,更不利于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经济领域里的犯罪和刑事犯罪分子。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现根据国家财政部(82)财预字第78号文件和(82)财预字第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垦区的办案实践,经研究,对赃款赃物的收缴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凡在机关、团体和国营企事业单位中发生的案件,其赃款赃物的追缴按下列办法办理:
  1.贪污受贿、盗窃和诈骗国家与集体的财产未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发案单位负责追赃;凡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一律由政法机关负责追赃;可按程序和有关规定,经侦查、起诉最后依法判决。
  2.机关、团体和国营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与社会上不法分子共谋进行走私贩私,投机倒把,不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都应由政法机关负责追赃。
  3.机关、团体和国营企、事业单位本身走私贩私、投机倒把,倒买倒卖外汇的,由负责处理机关追赃。
  4.凡需要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判处的案件,其赃款赃物应随案移交,不准中间截留,最后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直接处理(如:免予起诉、释放、劳教和作其它处理)的案件的赃款赃物,经检察长、公安局长批准,分别作出书面裁决,予以没收。
  5.没收赃款赃物的权力属于县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二、政法机关负责追缴的赃款赃物按下列办法分别处理:
  1.属于发案单位损失,挂账待核销部分,归还给原单位结清账务悬案,原单位已做了核销处理的一律上缴。
  2.属于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财物退还原单位。
  3.属于党费、团费、工会会费以及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事业单位的财物退还原单位。
  4.属于个人合法财物退还原主。  上列四项单位或个人均应写出收据归档入卷。
  5.属于受贿财物,不论行贿单位是什么经济成份和有无悬账,应一律上缴。
  三、追回应上缴的赃款、赃物变价款和非法收入的财务处理手续。
  1.在机关、团体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处理的除返还部分外,其余部分,由案件处理单位交同级财务部门。
  2.移送政法机关判处的案件,一律将赃款赃物交法院判决。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黑龙江省农场总局财务处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
                              一九八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