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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自侦案件内部实行制约的通知

关于办理自侦案件内部实行制约的通知


                黑检农字(1987)第l5号
  各农垦区人民检察院:
  为确保垦区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质量,克服自侦案件从立案侦查到支持公诉“一条龙”的办案弊病,促进业务分工专业化、系统化、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准确打击犯罪活动,根据高检院和省院两级检察长会议精神,分院决定对垦区检察系统办理的自侦案件在内部实行侦查、批捕、起诉、分别把关,相互制约的办案程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六月一日起,经济、法纪检察科变为侦查、预审部门,负责自侦案件的侦查,现已起诉到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仍由经济、法纪科负责起诉工作;对正在办理的经济、法纪案件需要批捕、起诉、免诉的案件,分别移送刑检一、二科审查办理;对需要请示的疑难案件,到那个环节由承办科对口请示上报。
  二、各院根据实际情况,有条件的可在经济、法纪检察科内部分为侦查、预审两部分,把一道工序变为两道工序,这样将更有利于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把关,保证案件质量,也便于在侦查环节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工作中的失误,查清全部犯罪事实,准确无误的打击犯罪活动。
  三、严格遵守诉讼程序,依法办案。自侦案件在侦查,预审环节的办案程序按高检院(86)高检发(二)字第4号文件;通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试行)》办理:批捕起诉环节的办案程序,按最高检院下发的《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办理。对于需要批准逮捕的自侦案件的人犯,应由经济检察科或法纪检察科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报刑一科审查后再报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做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决定,对批准逮捕的案件,经济、法纪检察科收到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制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对于需要起诉或免诉的案件,应由经济、法纪检察科制作起诉意见书,报刑检二科审查办理。各科都要积极主动配合,以保证案件及时、迅速审结。
  四、自侦案件的统计报表,目前仍由经济、法纪检察科收集汇总上报。刑检一、二科要准确及时提供数字。
  五、对建院以来,经济、法纪检察科办理的起诉、免诉案件的付卷按照有关规定,装订成卷,登记造册,移送办公室统一保管。
  六、加强自侦案件的技术和装备建设,各院要提高对刑侦技术在办案中作用的认识,有计划有步骤地购置办案中必备的器材,如照像、录音机等,加强侦查手段,逐步培养照像,现场勘查痕检、文检等专业人材。对现有设备,应配备给自侦部门,并指定专人使用、保管,以适应办案的需要。
  七、经济、法纪科的人员要加强对侦查预审业务学习,掌握和熟习侦查、预审知识,尽快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八、自侦案件批捕、起诉、归口办理后,各业务科人员是否调整,由各院决定。
  此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