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各农垦区检察院设置犯罪案件举报中心(站)的通知
关于在各农垦区检察院设置犯罪案件举报中心(站)的通知
关于在各农垦区检察院设置
犯罪案件举报中心(站)的通知
黑检农字[1988]第16号
各农垦区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保卫垦区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顺
利进行,认真接受人民群众的检举、控告,及时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廉政工作中依法履行检察机关的职责,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垦区各检察院应尽快建立犯罪案件举报中心或举报站。
一、设置犯罪案件举报中心(站)是检察机关贯彻中共中央(1988)5号文件精神,发挥检察机关在廉政工作中作用,依法履行职责的一项重要措施,各院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向党委汇报,取得党委支持。
二、各院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采取措施,调配人员,加强指导。要逐步制定举报案件受案、调查、立案、侦查、破案、结案等办案程序及工作制度,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各举报中心(站)要严肃对待人民群众的检举、控告,做到手续简便、高效、保密,处理及时,适时反馈,取信于民。
三、举报中心(站)的主要任务是:直接受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贿赂、贪污、挪用公款、偷税抗税等经济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检举和控告;接受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玩忽职守等赎职及其他犯罪事实的检举和控告;接受犯罪人员的投案自首。
四、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办案有功人员应发给奖励金。奖励金来源应请示党委批准,由财务部门根据文件规定从收缴的赃款中拨出专款专用。
五、举报中心(站)设立后,应通过广播、电视、发布公告等方式,将设立举报中心的目的、任务、受理举报范围、举报方式、联系的地址及电话、对举报人员的保护及奖励办法等向社会公布,引起社会的关注,做到人人知道,使检举人、控告人告状有门。
六、有条件的院,要通过检察联络员在农场、分场、生产队设检举箱,逐步建立起举报网络。
七、举报中心(站)设在控告申诉科。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
一九八八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