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支部党风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关于加强支部党风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是从严治党,预防和克服党内某些消极腐败现象,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大问题,根据中央和各级党委的要求,结合我们支部在执法执纪大检查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特重新制定以下八条规定:
一、严禁党员干警接受发案单位当事人及其亲友的礼品和钱物,凡发生这类问题,不论是否接受,都要忠诚老实地向支部和党小组汇报。
二、严禁为当事人及其亲友打听案情,通风报信,并不准在家里接待当事人(在单位接待必须两人以上)。
三、严禁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友的宴请。
四、严禁利用办案的工作之便,让发案单位给个人办私事。
五、严禁擅自处理,挪用、动用赃款赃物。
农垦检察分院各支部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