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垦区检察机关积极参加反盗窃斗争的通知
关于垦区检察机关积极参加反盗窃斗争的通知
黑检农字[1991]18号
各农垦区人民检察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总局党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反盗窃斗争的部署,严厉打击盗窃犯罪活动、促进社会治安稳定,保障垦区“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这场斗争中的作用,现结合垦区实际情况,做如下通知:
一、提高对开展反盗窃斗争重要性的认识,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为期三年的反盗窃斗争的专项打击,是非常重要和及时的,就垦区刑事犯罪情况来看,每年盗窃犯罪都占刑事案件的78%左右,而且重特大盗窃案件居高不下,成为社会治安的顽症,它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严重危害,是群众对社会治安反映最强烈的热点问题之一,因此开展反盗窃斗争对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院一定要认真组织全体干警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各级综治委反盗窃斗争电话会议精神,提高开展这场斗争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布置下,积极投身到这场斗争中来,配合有关部门,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地把反盗窃斗争推向深入。
二、在这场斗争中,打击仍然是首要环节。各院一定要坚持以打击为主,在继续严厉打击杀人、抢劫、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和扫黄“除六害”的同时,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盗窃犯罪活动,做到打得准、打得狠、打得稳,打出声威来,打出实效来,检察机关要在公安侦查、予审环节,坚持对重、特大案件,团伙犯罪案件提前介入的制度,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环节,要坚持“两个”基本的原则,对于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就要快捕、快诉,不得贻误战机,同时要配合公安、法院选择典型案例,召开宽严大会和公开宣判大会,张扬法制,震摄犯罪,教育群众,努力扩大打击的社会效果,巩固打击的成果。
三、各院检察长和监所检察干部,要深入看守所,对在押人犯宣传政策,开展政治声势,让他们积极检举同案犯和其它犯罪线索,对确有立功表现的人犯,一定要从宽处理,兑现党的政策,以鼓励更多的人犯检举揭发和主动坦白交待罪行。
四、在办理盗窃案件中,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掌握政策,对于惯犯、累犯、盗窃团伙首犯和教唆犯,一定要严厉制裁,决不手软;对偶尔初犯,一时失足的青少年罪犯,要立足于教育挽救,坚持少捕少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灾区内发生的盗窃案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严格掌握政策,对确因生活困难而引起的小偷小摸行为,一般的不要简单的以盗窃罪论处;对主动投案自首,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和揭发同案犯并有立功表现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体现党的政策,在法律范围内敢于从宽处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拒不认罪的犯罪分子,一定要从严惩处,总之检察机关在开展这场斗争中,一定要依法办案,文明办案,保证案件质量,做到不枉不纵。
五、积极主动地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取得反盗窃斗争的胜利,必须标本兼治,打、防、教、整、建五管齐下,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因此检察机关必须把参加综合治理做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认真做好。(1)对免诉人员要依靠单位党政群团组织,落实帮教措施,定期回访考查,防止重新犯罪。(2)对放在社会上的五种罪犯的监管工作,要加强监督,防止漏管脱管;重新犯罪的要及时给予打击;消失保外就医条件的要及时建议公安部门投入劳改。(3)积极开展检察建议活动,对发案单位工作上,经营管理上的各种漏洞,要及时提出建议,促其整章建制,加强防范;对检举、揭发犯罪和敢于同不法分子作斗争的有功人员,要建议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确因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给国家造成一定损失的有关人员,建议给予处分。(4)运用案例,以案讲法,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同时要努力提高公诉水平,把出庭支持公诉做为经常宣传法制教育群众的重要阵地。
六、在办理内盗案件时,要细审细查,注意从中发现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的贪污案件线索,一经发现,就要迅速立案侦查,法纪检察部门,也要积极参加这场斗争,对因严重失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玩忽职守案件以及徇私枉法,私放罪犯等案件,坚决予以查处,保障反盗窃斗争的顺利进行。
此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
一九九一年十月八日